4、联合竞买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从实践以及相关的政府规章来看,承认房地产竞买者采用联合体竞买方式共同参与竞拍活动是一种趋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应该依法定程序进行。联合体是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很明显不是。这表明:一方面,联合体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利,其财产是联合体成员个人财产的集合,该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并不是联合体本身,而是其成员全体,这一点类似于个人合伙中的财产关系;另一方面,联合体不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有的地方的竞拍公告中明确规定,联合体成员应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就说明了这一点。实际上联合体仅仅是一种暂时的为了特定目的而组成的资本和人的联合,一旦该目的实现或者不能实现,联合体活动的基本前提就不复存在了,这一点上它不同于法人组织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因而它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其联合体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5、联合体成员退出的问题,应当按照联合竞买协议的约定,具体按正常退出与非正常退出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如果参与者在联合体参与竞买的过程中,违反联合竞买协议的约定退出竞买活动,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这是非正常退出的情况。在正常推出的情况下,如果参与者都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主体,则其购得房地产后,依法满足二次转让的条件就可以转让并收回自己的投资。但如果参与者并不都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情况下,如何正常退出该联合体就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例,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购买者再次转让是有明确的法律条件限制的,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而对于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而言,如何在参加联合体购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既能赚取利润又能安全退出联合体,是其能否参加联合竞买活动的关键。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以大明宫工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例,具体分析联合竞买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具体的法律问题。
三、西安大明宫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联合竞买法律问题分析
大明宫工程占地面积广,所需资金量大(大约200亿左右),单纯靠一个开发商或者投资者很难完成该系统工程的投入,因而通过一定的房地产融资手段来参与开发建设是一种切合实际的选择。对比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实践中的融资手段,并按照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段主任讲话的基本精神和内容,采用国内各地使用的联合竞买来实现融资是可取的。具体来说:成立大明宫集团公司来牵头,联合陕西省内外甚至国内外的其它城市运营商,集中资金优势对大明宫工程投资,其它开发商并不一定要加入到大明宫公司中来,但可以和大明宫公司采取联合摘牌的方式,共同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和建设。但在此过程中,由于联合竞买行为并未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因而其操作既要考虑合法性问题,同时又必须结合大明宫工程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