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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对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的考察

  安防协会以草拟《安防工程企业诚信公约》和在北京、天津、湖北开展安防企业资质信用试点工作为契机,开始了信用制度的建设。信用制度的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包含以下重要环节:
  (1)信用是靠多层面、多层次的指标支撑的。必须梳理出一整套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能够客观准确反映安防企业市场竞争力和信用的标准衡量体系。
  (2)行业协会应在中介机构的评估基础上建立信息库,通过多种途径,比如顾客的投诉及其处理结果、法院的裁判、各种消费情况反馈调查等,收集有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建立每一个企业的信用档案,向社会提供公开的、便捷的查询途经和传播机制。
  (3)在信息平台的建设中,要解决有关企业的信息收集、跟踪等技术问题,要有对信息失误、不实的申诉和改正机制。要注意与社会上已有的一些信用评估体系对接,比如银行信贷、工商诚信等评估,建立资源对流和共享机制,汇入企业个体信用档案之中,随时增改信息,进而促成一个完整的安防企业信用体系的形成与建立。[25]
  5、加强职业培训与教育,确保从业人员的素质
  与一般的服务、产品不同,安防行业提供的服务产品是安全,具有特殊的品质。产品服务的质量好坏、优劣,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预期能否实现,其人身、财产安全能否得到保障,而且也关系到能否有效地提高公安机关获得情报信息的能力,减少警务活动成本,保障公安机关出警质量,并缓解警务任务繁重与警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对违法犯罪的准确打击。
  因此,加强对安防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安防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既具有一般行业协会培训意义上的授益性质,更具有强化和保证服务质量的意义。
  四、惩戒机制
  尽管我们可以把企业接受行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看作是类似于签订格式合同,把行业内的惩戒看作违约的责任,是加入行业协会之后的一种权利让渡,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这种惩戒权力具有公共权力性质。因此,该项权力的行使应当接受公法原则的制约,也就是要遵从我们所熟悉的比例原则、正当程序、法治和合法预期保护等。[26]
  正像很多学者分析的那样,行业协会的惩戒具有“执法”成本低、因有专业优势而更具针对性等优势,所以,在适用顺序上一般优先于国家正式的行政处罚。又因为其缺少强制力、惩处力度不够,所以必须由国家正式的行政处罚来担保与补足。
  就其惩戒效果和被自觉接受的程度看,与行业协会的公共产品量呈正比。行业协会能够给其成员提供的公共产品越多、越丰富,比如包括降低收集信息成本、政策游说、抵制不正当竞争、联合诉讼等,被惩戒对象顾虑上述种种好处,就越能容忍、接受惩戒,并及时改正。
  当然,由于行业协会本身不具有像行政机关那样的强制能力,行业协会的自律又多是在职业道德层面运作的,所以,作为其自律的担保方式的惩戒,也多是涉及名誉的,不要求强制执行的,比如信息披露和集体抵制。
  惩戒机制应当包括惩戒主体、违规行为、惩戒方式、惩戒程序等部分。安防行业协会的惩戒机制规定,主要见于《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2005年1月12日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我逐一做分析和评价。
  1、惩戒主体
  从有关章程和规定对惩戒主体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定,《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只是规定:“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监督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背本规则的情况都有权力向协会秘书处举报。”从中,我们只能得知理事会是监督执行机关,协会秘书处是举报受理机关。
  在我看来,可以考虑在安防协会中设立惩戒委员会(与专家委员会平行,见图5-1),为临时性机构,遇案随机从合格人员中抽选成员。成员由协会领导、非当事人的企业代表、律师和学者按照“三三制”组成,总人数不超过9人,主席由行业协会领导担任,裁决实行合议制,采取一次裁决制。
  中国安防协会的会员中有很大比例是地方行业协会以团体会员资格加入的。在涉及地方行业协会成员违规的处理上,对投诉到中国安防协会的案件应转给地方行业协会处理为妥。
  2、违规行为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主要是从提倡性行为角度规定的,没有像一般法律常有的“法律责任”一章那样详细列举每一种禁止性行为以及相应的惩处,这与有些村规民约相比,就显得规定不那么具体、措施不怎么到位。
  从增强行为的规范性和预测性角度,建议行业协会另外起草一个《行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及其惩戒规定》。安防行业已经发展了二十余年,尽管实践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违规形态,但是,各种常见的违规行为还是可以总结和归纳出来的,因此,做到列举而广而告之还是有可能的。
  3、惩戒方式
  3.1对现有惩戒方式的基本评价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第16条规定:“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对执行本规则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定期评选自律模范若干名,发给证书和奖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背本规则的情况都有权力向协会秘书处举报。对违背规则的行为分为四项措施予以处理:进行说服教育;发出整改通知书;公示;最终予以除名。触犯法律的协助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1)说服教育与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于情节轻微的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或者有违反迹象的苗头,行业协会都可以通过劝导、批判、警示等方法,予以预防性和制止性的抑制。说服教育之中就可能包含着对违规行为的谴责和下一步改进的建议措施,因此,没有必要仿效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单独列出“发出整改通知书”。建议将这两项惩戒措施合并为“规劝”。
  (2)公示
  在我看来,业内的信息披露可能是比较有威慑力的一种惩戒措施。且不说“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张皮”,违法行为一旦被披露,会给企业经营带来比较大的影响,使其失去一些潜在的客户,影响其未来潜在的利润。所以这种惩戒兼具名誉罚和财产罚的特性。由于这种惩戒比较严厉,非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一般不考虑使用。信息披露的惩戒应该在一定的信息媒体上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实施,但遗憾的是,在“中国安全防范行业网”(http://www.21csp.com.cn/zy.asp)上却没有设计这样的信息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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