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律制度
在我国逐渐形成的“国家•社会•市场”结构之中,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对业内经营活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作出规定,实际上是在行业领域内建立一种类似于法律的秩序,也是行业协会自我治理的一个很重要的举措。
我国行业协会没有类似于德国的公法与私法行业协会之分,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也不可能像公法协会那样具有公法上的效力。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趋势与有关政策都倾向于更加市场化,体现“国家•社会”的适度分离,行业协会的规则一般也不像法国那样要求政府的批准。只要其内容不与法律相抵触,就依据约定而生效。当然,建立向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制度,或者在提交会员大会表决之前与主管部门沟通、寻求后者的认可和支持,还是有益的。
行业协会自律的权力基础呈现多层次性,这决定了其自律措施和规则在法律效力上也必然存在着多样性。
(1)出自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尽管属于自律范畴的行为规范,从根源上仍然是属于政府规制的效果。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可能遍及整个行业。
(2)其他纯粹基于行业内成员的认同和约定而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从性质上看,应当属于一种协定或集体契约,具有契约的约束效力。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行业协会内的成员。但是,对行业协会外的非成员企业也有示范与带动作用。
在自律制度的建设上,可以考虑建立“行为规则是核心、信用制度是载体、组织机构是保障”的基本模式。
1、把住市场准入门槛
我们在安防报警服务业立法调研中发现,安防行业巨大的潜在发展和丰厚的利润,吸引着很多企业和人员纷至沓来。一哄而上、盲目投资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但安防行业又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的要求,要具备一定的人力、设备条件,否则将无法进行基本的运作;而且由于该行业是以安全为服务标的,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比其他一般行业要求为高。因此,在市场准入方面,就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两个方面的限制。
1.1企业资质
无论从公安机关还是企业都倾向搞资质分级分等,对从业企业的资金、规模、技术人员等做出明确要求,根据企业从业的经验、信誉与实力,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企业,限制其承接安防技术工程的资格。用资质来把住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主要是从两个层面上的意义:一是规定企业进入安防行业必须具备的最低资质要求,也就是最低的行为能力和资格标准;二是在更高的层次上解决企业的能力水平高低问题,是给消费者一个供其决策选择企业时的考量凭据和标准。[14]
从现有管理体制上看,一个行业的市场准入可以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规定,也可以由行业协会自己来控制。上述企业资质的审批原先是在二十二个地方性立法中被大多数地方立法所认可,但是,随着《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上述地方立法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都被《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的要求涤荡得一干二净。[15] 但是,缺少资质的评估,会造成消费者在选择企业上的盲目与迷茫,尤其在安防市场还尚未成熟之际,会加剧市场的混乱和无序。因此,浙江省公安厅主动将控制的机能转移给浙江省安防协会,制定了《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率先实现了由行政许可向行业协会自律的转变。
2005年公安部科技局委托中国安防协会、公安大学共同承担“安防企业资质信用制度建设”专项研究课题,探索如何由行业协会通过建立企业资质信用制度来弥补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之后的管理真空,并决定在2006年选择北京、武汉、天津开展试点工作。形成中介评估、行业协会推动管理的企业资质信用模式,首先能够延续行政审批的固有价值,即能够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在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下,能够有效替代行政审批。其次,拉动了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1.2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安防协会积极与劳动部接洽,争取设立职业资格。
2、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监督贯彻实施
2.1职业行为准则
职业行为准则一般包括职业道德和经营行为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强调诚实信用方面的道德建设,后者更多的是配合法律的贯彻落实、要求从业企业遵守工商、税收、劳动、生产安全等方面的法律。
从目前的行业协会看,都出了不少的行规行约。行业协会的性质使然,它们之间的差异不是很大。但停留在宣示性的多,有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实施的少。
近年来,安防行业协会制定了《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前两个均为2005年1月12日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安防工程企业诚信公约》(草案,尚未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等,初步建构了行规行约的基本制度框架。
建议制定:(1)《安防企业违规行为及其惩戒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种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惩戒、惩戒程序以及惩戒委员会的设置问题;(2)《安防企业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积极推进安防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这是行业自律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载体;(3)《业内争议调处与仲裁程序规定》,解决法规与仲裁组的机构建设、调处和仲裁程序以及执行等问题。
2.2行业标准、技术标准
制定行业标准、技术标准,是行业协会的一个最主要的功能,也是国家标准工作社会化的必然结果。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敏锐反映市场需求,提升行业服务水准,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安防企业规范发展,维护行业信誉,保障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WTO规则之下,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还能够发挥一些更为重要的作用。从美国行业协会的经验看,在国家立法与WTO的总原则一致的前提下,由行业协会制定出许多技术标准,实际上形成了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企业的一定市场壁垒和贸易壁垒,而又游离在WTO的监督机制之外,WTO的经济制裁措施不能适用于行会行规锁导致的壁垒。所以,美国行业协会每年用于制定标准的费用高达145亿美元,是美国政府制定相关标准费用的400倍。[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