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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对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的考察

  目前关于行业协会方面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现阶段发展中存在的中国所特有的问题已经有比较深入的认识和归纳。[8] 但总体上是微观、中观研究不足,针对特定行业协会在发展中所关心和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却都研究不够。比如,对于行业治理的自律机制,迄今鲜见有深度的、有分量的专门研究成果。因此,必须加强有针对性的个案研究。个案研究反过来,也能对上述宏观层面的抽象研究进行批判性反思,校正其中可能会出现的偏差,提供坚实的实证基础,这对于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行业协会发展之路是极其有意义的。
  本文将以中国安防行业协会的自律实践为考察对象,依次对自律的权力基础、行规行约、惩戒机制、相应救济和协会自身的自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最后得出初步的研究结论。
  二、自律的权力基础
  1、来自政府支持的权威性
  如前所述,安防协会是作为联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由公安部扶持下建立的,这决定了其很重要的任务是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的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政府来说,它是辅助性、助成性和附属性的。
  很多研究成果显示,当前行业协会存在的诸多问题,都直接或间接根源于“官办”。但我却以为,行业协会的自律机能的形成与运转,在很大程度上却是直接或者间接得益于政府的认可与支持。所谓的“扶上马、走一程”。无论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生成的,也不管是官办、半官办还是民间的行业协会,都概莫能外。正如袁曙宏、苏西刚发现的,在政府选择的背景之下,不论通过何种途径成立的社团,其存在与发展均表现出对政府的极大依赖性。对政府的依赖又表现为从政府汲取权力资源。[9] 在我看来,这是渗透到中国行业协会“骨子”里的东西,在中国的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心理倾向等因素推波助澜下,无论处于启蒙还是比较成熟的阶段,恐怕都不会有根本的改变,当然,政府支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会变得更隐性、含蓄。这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绝大多数社团都没有把业务主管部门当作‘婆婆’而力图摆脱;相反,是着意密切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争取得到更多的支持。”[10] 从有关规范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的讨论中,我发现,行业协会领导并不反对、而是积极争取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但却反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过多干预。在自治事项上有越来越多的游离、摆脱政府控制的倾向。
  在现实中,这种授权其实和我们在行政法上所理解的情形还是有一些差别的,是将政府管理的权威性通过多种路径传递给行业协会,明示或暗示地赋予其自律的合法权力。其表现形式为:
  (1)政府在转型过程中有些职能因为法律规定的缘故,必须转给行业协会操作,比如,《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所发生的一些职能的移动(安防企业资质认定),公安部科技局通过一些宣示性的文件、委托课题研究、允许协会试点等方式明确规定将这些职能转交安防行业协会。
  (2)政府部门的一些高级领导在公开场合的表态、召开有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等等,向行业内的企业透露出权威性的信息,这些职能将由行业协会行使,而行业协会是代替政府管理这些事务。尽管没有发文,所有企业必须遵从。
  2、根据公约的权利让渡
  在迈向行业自律的过程中,行业协会无一例外地制定了章程、行为规则、诚信公约等,构成了行业协会的治理权(governance)的合法性基础。
  从理论上讲,上述行为规则是会员共同制定的或者是后进会员明示接受的,是用协议的方式创制了行业内的类似法律的秩序,每个成员都受其约束,都自愿让渡出一定的权利以换取行业内和谐的秩序。如果有成员破坏了上述协议,破坏了上述约定的秩序,就要由行业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包括违规者)行使契约上的权利,对违规者施以违约的惩处。
  3、行业协会的“磁场效应”
  已经有大量的文献详细分析了行业协会的种种好处,这本身就形成了对会员的巨大的“磁场效应”。正如余晖分析的,经济个体之所以加入协会,说到底是为了分享协会组织这种正式网络的规模效应和外部经济,即除了享受上述信息服务和成员身份特有的信用声誉外,成员们还能从协会所组织的一致性集体行动(如政策游说、抵制不正当竞争、联合诉讼等)得到直接和间接的好处,如降低交易成本、共享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以及共渡经济萧条等。[11]
  这种“磁场效应”足以使会员心甘情愿地忍受自律带来的某些不便以换取上述更大的协会利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3.1分享公共产品,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率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甲、乙、丙、丁企业要有效预测市场行情、准确判断产品发展趋势,都需要获得一些同样或类似的市场信息,假如它们各自收集、分析与评估这些信息,可能各自都要花费成本C,或者不同的成本C1、C2、C3、C4,甚至可能因为这方面的成本太大而只能放弃。因此,就经济运行来讲是无效率或者效率较低的。这些市场信息具有共同性、共享性,我们可以称之为“公共产品”。如果由行业协会还收集、分析和评估,提供给其会员,会员只要支付参加行业协会的费用F,就能够享受这些公共产品。这显然降低了其交易成本。
  同样,要有效抵制仿冒企业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侵害,打击“搭便车模仿企业”,由单个企业各自来发现仿冒的产品,来采取措施,显然成本很高。假如企业联合起来,通过行业协会来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12]
  3.2与政府天然联系而便于为企业协调
  由于安防市场还存在着条块分割、法律边际不明晰、与公安机关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等问题,当安防企业出现一些要与公安机关协调的棘手事情时,会寻求安防协会的帮助。安防协会现任领导8人,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秘书长1名(副理事长兼任)、副秘书长2名,直接从公安部调任的有7名,曾经在公安部科技局主管过安防行业的有3名。[13] 他们与地方公安机关之间的长期领导、合作关系,能够为企业排忧解难,这也增加了行业协会的凝聚力和领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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