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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法官素质

  70年代末80年代初,各地司法机关的陆续恢复设置,由于法学教育的停滞,法律人才的缺乏和荒废,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人员缺口,不得已采取吸收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的形式招录了大量的不懂法的法院干部,虽然此后逐渐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不断充实到法院来,但吸收非法律人才进行法院的状况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后才逐渐消失。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在审判岗位上边学边干,由于未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审判技能训练,大多 “摸着石头过河”,凭自然理性和社会经验办案,而所谓的自然理性和社会经验由于与法律有一定的差距,及所谓的“合理不合法”,案件的裁判程序与结果与法律时有偏差也就不足为怪了。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官的低素质问题越来越突出,法官面临着再教育的窘境。由此产生了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法院业大对11万在职法官进行了培训,虽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并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素质问题,但亦是对历史的不足进行了部分补漏,其对提高法官素质所起的作用还是应加以肯定的。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法官群体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合理和理论水平的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成教型人才多于普教型人才
  由于法官的来源主要是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进入法院后明显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不得已要参加在职学习,主要是参加成人高校的各种形式的学习。这种教育是一种拾遗补缺的技能型、工匠型性质的教育,注重的是实践而非理论。而审判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要求法官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正确适用法律,而且还要对所适用的法律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和精神及理论基础有深刻的领悟,并能对自己的判断作出合乎法理的解释。而成人教育显然不能使这些法官在短时效内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7〕法官法理功底的差异可从裁判文书中表现出来,法理功底差的法官在进行裁判文书说理时大多说的是空话、套话,或者有骨无肉,干巴乏味。如遇法条规定模糊、原则时,不懂得从立法本意和精神、法理原则来进行充分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强硬地“硬判”。
  (二)经验型人才多于知识型人才
  一个没有丰富经验的人可以通过实践,不断积累和丰富自己的经验,而一个缺乏现代科学知识和理念的人是难以仅通过实践就能掌握现代文化、科学知识及理念的。通过军转干部、调干、招干进来的法官,大多没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只能边干边学,其知识结构是零散的(当然不排除极少数后天经过系统深入学习的高水平专家型法官),在审理个案中积累了一些经验,而这些经验仅能对重复出现的案件重复使用。而由于理论知识的匮乏,不能从根本上理解这类案件处理的立法意图和法理精神,裁判不能充分、有效说理,当事人不容易服判。同时经验型的法官习惯于凭经验办事,缺乏对新事物的敏感性,难于接受新观念、新知识,不愿改变现状和旧观念,给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造成诸多阻力。〔8〕就目前法院的改革而言,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没有出台之前,部分法院大胆偿试,参照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在法院内部改革上取得了丰硕成果,提高了司法公正度和效率,为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大部分法院则不敢“吃螃蟹”。法院内部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仅是改革的大原则和指南针,大家均是摸索着前进,但可以说大部分法院的条件是允许的,但为什么有的经济条件并不是最好的法院能率先垂范,走在改革的前沿,效果显著,而一些法院却不知道改革的好处和必然趋势,或者在等待观望,无从下手。关键就在于法官的素质问题,更准确一点就是各个法院的首席法官的素质差异问题。知识型法官能不断更新和掌握最新社会及法治信息,知道法院改革的必然趋势和方向,并能学习借鉴其他先进经验为已所用,能很好地把握改革原则与尺度。而单纯的经验型法官则埋头于自家的“一亩三分地”,看不到法治进程对司法的要求与法院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不谈改革纲要未出台就要求其“吃螃蟹”,连最高法院在改革纲要出台后要求各级法院具体实施,相当部分法院和法官仍有情绪和不理解,不愿行动或不敢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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