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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物权法难以承受之重

  三、公权与私权之界分的确认与维护是什么法的任务?
  梁文深刻地指出:“依法行政首先并不是行政程序问题,而是公权力的界限问题。”公权力的界限何在呢?梁文认为:“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这实际上表达的是私法乃公法之基础的思想,这从法治发生史的意义上讲,是不错的。梁文又说:“物权的这种排他性,不是物权的自然属性,而是法律的强行规定”,诚哉斯言。的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需由法律来确定。那么,承担这个任务的是什么法律呢——按梁文的观点,自然就是物权法了。但是,由于物权法并不直接规范公权,物权法(放大来说就是民法)所体现的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就只是观念上的、价值取向上的,它缺乏规范效力,不具救济途径。私法固然蕴含和体现了公权的边界,但这个界限只有通过公法以具体规则予以确认之后,才能从观念转化为规范,从而得到制度上的落实。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和行政法。事实上,在根本上确认公权与私权之界限的,是宪法宪法宣告若干基本人权,就是在宣告公权力运行的边界,就是在确认私人自治的空间(在此空间中,原则上即由民法作主)。包括物权在内的财产权,从来都是宪法给予重点保障的对象,而宪法确认私有财产权,其首要目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对抗国家干涉,这便弥补了私法上的财产权只能对抗私人干涉的局限。有“具体化的宪法”之称的、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就是行政法,它对宪法确认的、对抗国家的财产权提供具体的制度保障。例如,征收征用法详细规定国家取得私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行政处罚法详细规定罚款、没收财产的条件和程序,税法详细规定征税的范围和程序,国家赔偿法详细规定公权力侵犯财产权而产生的公法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序,等等。可见,维护公权与私权之界限、切实保障私权的首先是行政法等部门公法,而假如行政法律、法规背离了人权保障精神,则应遭致违宪审查而归于无效,这时,宪法就是维护公私权界、保障人权的最后武器。所以,确认公权与私权之界限并给予制度保障的,不是作为私法的民法,而是公法,其根本在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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