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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价值判断

  那么,非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物权法有没有做进一步的类型区分呢?我们看《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来,特别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和三十条的规定,又做了进一步的类型区分。它把非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引起利益关系原因的不同把它分为两种,一种叫基于事件引起的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典型的就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发生物权变动。我们知道,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从民法上民事法律事实的角度去考察,它们是民事法律事实中间的事件,这是事件引起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有一种比较重要的类型与《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到三十六条有关系,就是基于事实行为引起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物权法上就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价值判断,要对这么多类型的利益关系要做出价值的判断,要做出利益的取舍和利益的排序,这是第一种大的类型。
  (二)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上的公共利益包括合同法上面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其实就涉及到对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民事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它们之间的利益所进行的调整。物权法对此也要做出价值判断,要么是价值的取舍,要么是利益的排序。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总共二百四十七个条文主要规定了什么?主要规定的就是,物权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对它们去做出价值判断,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则。像这样的问题在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上面是最核心的一类价值判断问题,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所争论的绝大多数问题是与这种价值判断问题有关的问题。而我相信,今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后,围绕着物权法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产生的争议一定也大多都是与这种价值判断问题有关的问题,这种问题我把它称为价值判断问题。
  成文法的法律传统强调,要把针对不同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所得出的价值判断的结论,在几个成文法或者一部法典中间做出相应的表述。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由本法调整。大家想一想,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有几个啊?数都数不清!无数个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本法调整中的“本法”有几个条文啊?只有二百四十七个条文!我们要用有限的法律条文去应对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只有一个办法,什么办法?用抽象和概括的语言去描述我们所面对的生活世界。所以我说,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它的调整功能的实现一定要有一个从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变;民法调整功能的实现只有在这个民法世界里面,才能够得到实现。怎么实现从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变呢?要借助抽象和概括的法律术语。所以,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有几件事情给我印象很深。记得在2003年的12月23日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整个民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的时候,当时很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说,这个民法草案的大部分内容我们都能够看懂,唯独第二编物权法使用了太多过于专业和抽象的语言,不太容易看懂。立法机关相应的工作机构能不能够在通俗化上做更多的努力。然后,2005年的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厅公布了物权法草案,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的时候,截止到2005年的8月20日,通过各种途径反馈到立法机关的意见,一共是11543条。大家知道,随后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反馈到立法机关的意见是19万多条,劳动合同法草案反馈的意见远远超过了物权法反馈回来的意见,我们经常说物权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民事基本法,怎么还没有劳动合同法反馈回来的意见多呢?有人说是因为很多人看不懂,不知道物权法说了什么,没有办法提意见。但是我们说,当我们要用二百四十七个条文去应对无限丰富社会生活的时候,不得不借助抽象和专业的术语。我们生活中间把这个东西叫做手表,但是到了物权法上,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叫动产。而一个动产就描述和解释了无数个与手表一样的能够自由的移动,并且移动不会减损其价值的物。这样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术语够不够专业和抽象啊?当然够!在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转变的过程中间,就有一种重要类型的民法问题,我把它称为解释选择问题。什么叫解释选择呢?我们用一个什么样抽象和概括的专业术语去描述我们所面对的生活世界,这样的问题叫解释选择问题,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间争议的很多问题就是解释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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