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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下)

  第二,丧失其他可预见利益。比如在美容治疗中,美容师怠于向时装模特履行美容药物可能产生毁容的较大风险的告知义务,从而使消费者丧失了权衡利弊的机会,最终产生了毁容的严重后果,导致该模特失去T 型舞台工作。在本案中,美容师就侵害了该模特的可预见利益。
  第三,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患者因医疗过失而导致其本可以抚养、扶养、赡养他人而无法给与他人的利益。
  (二) 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
  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与一般的医疗损害赔偿没有区别。医疗损害赔偿关系到全人类的福祉,如果让医疗机构承担过重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有的医院 就会面临经营困境,最后承担苦果的还是患者本身。因此,有必要从全局出发妥善地平衡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们认为,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第一,强制医疗机构参加责任保险。当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的限额之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医疗损害赔偿费用超过责任保险限额的时候,由医疗机构自己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数额。
  第二,抑制药价、检查费用虚高现象,禁止医药行业做广告,降低医疗成本。我国《广告法》第14 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同时,我国还有专门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这些都表明我国是允许进行医疗广告的。而学者认为,我们国家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药价和检查费用虚高[10]。打开电视机之后,我们就可以发现医药、化妆品、保健品、食品等占据了广告市场主要份额。而这些巨额的广告费用最终是由广大患者来承担的。而在美国和许多西方国家,药品是不得在公共媒介上做广告的[10]。从公共政策角度来看,国家有必要像禁止烟草业做广告一样,也禁止医药业做广告。而事实上,人食五谷杂粮,不可能不生病,独占性、垄断性的医药行业根本不需要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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