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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下)

  (2) 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他们能够部分独立的,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医疗机构可以依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分别向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而获得其允许治疗的承诺。我国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我们认为,对于这类患者能够认知和理解的疾病,医疗机构应该获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对于这类患者不能够认知和理解的疾病,比如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疾病,医疗机构的医治行为必须获得患者监护人的同意,同时医疗机构还应该和患者的监护人进行配合向患者本人进行告知诊疗情况。当然,医疗机构在前一种情况下向患者本人告知的标准是不确定的,我们认为,必须结合患者的病情和患者的精神状况予以确定。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我国医疗侵权案件过错和因果关系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此而言,该司法解释明显采取了受害人本位的理念,对医疗机构科以较重的法律负担(12)。在这一前提下,违反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不具有特殊性,下文主要讨论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两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该违法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违犯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以损害[11]。而我们在前文已经论述了,告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因此,如果行为人违反告知义务,那么其行为就具有了违法性。
  (1) 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标准通常有合理医师说、合理患者说、具体患者说、折中说。所谓合理医师说是指一般医师负有说明的义务。所谓合理患者说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凡是一般患者所重视的医疗资料,医师都有说明义务。所谓具体患者说是指医师应否负具体说明义务,应就个别患者决定,凡依患者的年龄、人格、信念、心身状态,可确知某种医疗资料与患者的利益相结合,而为患者所重视的医疗资料,而医生有预见可能的时候,医师对该资料即有说明的义务。折中说是指医疗资料不仅为一般患者所重视,即具体患者也同样重视,且为医师所能预见时,医师就有说明义务,是合理患者说和具体患者说的折中[4]。
  我们认为,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标准分为如下两个层次:
  第一,当患者没有提出医疗期待时,医疗机构应该履行当前专科医院医疗水平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应该首先向患者说明当前临床医疗实践中有效性和安全性(13)都得到认可的治疗方案。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告知患者自己医院的类别(专科医院/ 综合医院) 、所准备采用的医疗方案和实施能力以及本院是否达到当前专科医院的一般医疗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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