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转医或转诊的告知义务
转医或转诊义务是指医生对本领域之外的患者或者超出本人治疗能力的患者进行安全、快速转运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的义务。一般来讲,转医的告知义务主要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形: (1) 患者的疾病属于医生专门领域之外;(2) 医生对患者的诊疗能力不充分或不具备时; (3) 对患者存在更适当的诊疗方法且该方法用于患者比不转移发生非常明显的改善效果(8)。当然,医疗机构还必须告知患者转医治疗的可能性。比如说,患者病情极其严重不适合长途转医或者地理位置非常偏僻等情况。
我国现有法规规章也有关于转诊义务的规定。我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1 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院工作制度》也规定:“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尽管如此,虽然我国的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也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其中某些医疗机构仍然会考虑到本院的经营效益问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转诊告知义务。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结果往往是延误了患者医治疾病的契机,从而产生加速患者死亡等后果,侵害了患者得到适当治疗后追求生活方式以及生活质量、适当治疗机会以及期待得到符合医疗水准治疗的期待利益[7]。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未尽转诊说明义务而承担损害赔偿的案例[8]。
4. 告知义务的例外
当然,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医疗机构都需要履行告知义务。有学者已经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总结,其认为不需要加以说明的情况有: (1) 依据法律给予医生强制治疗的权限; (2) 危险性极其轻微,并且发生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3)患者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 (4) 患者自愿放弃接受医生的说明(9); (5) 由于事态紧急无法取得患者的承诺; (6) 如果加以说明可能给患者招致不良影响[9]。我们认为,上述总结的最后一种情形是需要进一步检讨的。我们国家的法规当中也有保护性治疗的规定。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实质是要注意该对病人说什么,不该对病人说什么,也就是并不是什么都对病人如实告知[10]。这样做的后果就是,有些患者至死也不知道自己究竟是得了什么病死的。虽然说实践中发生过有的患者知道了自己的病情(比如癌症) 之后,其身体健康状况急转直下的案例,但是如果彻底贯彻保护性治疗的规定,那么患者的知情权、其他治疗方法的选择权、充分享受剩余生活质量(10)等权利都会受到侵害。所以说,当患者得了绝症的时候,医疗机构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患者。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彻底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