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内容
我们认为,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主要是对患者做出决定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1. 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等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3 条,医疗机构通常可以分为: (1)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 妇幼保健院; (3) 中心卫生院、乡(镇) 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 疗养院; (5)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6)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7) 村卫生室(所) ; (8) 急救中心、急救站; (9) 临床检验中心; (10)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1) 护理院、护理站; (12) 其他诊疗机构。不同的医疗机构能够满足不同的需要,但显而易见,其具体的医疗水平亦各有不同。因此,医疗机构有必要将其医院等级、医院类别、现有硬件设备、医务人员的构成及专业水平、治疗经验、主治医师(药师) 的健康状态等,比如,外科医生自身有诸如药物成瘾一类的疾病的情况,提前告知患者(5)。
2. 患者的病情以及医疗机构的检查、诊断方案
中医通常通过“望、闻、问、切”的传统方法来问诊,从而对患者的病情做出初步的判断,进而针对患者的个体情况提供一种或几种的医疗方案。而西医通常在问诊之后,借助一定的医疗仪器或试剂对患者进行检查,比如检查炎症就需要抽血化验白细胞的数量,依据这些检查的结果,西医师会给出相应的医疗方案。但二者都会涉及到患者的隐私(尤其是身体、健康隐私) 和知情决定利益。比如说,特殊治疗、特殊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88 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6)。此外,还包括医疗标准;官方确定的危险;物质性的标准,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的风险;物质性的主/ 客观测试;非物质性的条件;揭示一般条件;物质材料的危险;如果接受治疗后愈后如何;实验和内科或外科医生的成功几率;医生的财务利益和奖励(7);不同医疗方案(放射疗法、化学疗法、物理疗法) 、不同医疗方法(中医、西医、民族医) 之间在疗效、风险、副作用、并发症、合并症等方面的差别;医疗机构选择的医疗方案的成功率;是否会产生变性、截肢、绝育、母婴只能保全其一等不可逆结果;治疗后的必要措施以及是否需要复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