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下)
杨立新;袁雪石
【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义务是“软义务”。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合同义务,体现了法定性和意定性的交融。医疗行为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有必要将意定性的告知义务上升为强行性的法定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充分知情权和自行决定权。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特殊性:判断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法定告知义务必须以患者的医疗期待为基础;损害事实包括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利益损害。
【关键词】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拒绝治疗;医疗侵权责任
【全文】
三、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一般内容
(一)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来源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的来源,是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正是由于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才应当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正因为如此,法律认可受害人同意、自愿承受危险是阻却侵权行为不法性的原因之一。“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加害行为超过受害人同意范围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6 ]在医疗领域,创设告知义务是因为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必须获得正当性基础,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是阻却侵袭性医疗行为违法性的法定事由。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和上述告知义务的发展保持着同步性。一般来讲,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具有如下内容:
第一,充分知情权。充分知情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医疗知识的专业性要求医生应当以浅显易懂的语言介绍,使得患者能够了解自己的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其成功率和治疗效果等、检查治疗的价格,最终使得患者能够准确理解,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其次,应该采取口头表达和书面说明并重的方法。鉴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单一的书面告知会给部分患者带来理解上的困难,因此,要想患者充分了解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必须结合以上两种方式予以告知。
第二,自行决定权。当患者了解到医疗机构的专家意见之后,患者就会面临很多种选择。是拒绝还是同意?选择何种方案治疗?是否治疗?选择在哪家医院治疗?选择中医、西医还是民族医治疗?这个时候就产生了患者的同意权与拒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