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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平衡理论的古代渊源——古希腊平衡政体思想引论

【注释】 转引自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

转引自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美国学者斯东对这段话进行了解析:“‘国王和统治者,’他说,‘并不是握有权杖的人。’权杖是他们掌政的象征,他们常常声称是直接受于宙斯神。这就否定了常规形式的君主政体。他继续说,他们也不是‘群众所选择的人’。这就否定了民主政体。‘也不是抽签所抽中的人’——这就否定了用抽签办法选择公职官员。‘也不是用武力或欺骗得到权力的人’——这就否定了‘暴君’。真正的或理想的‘国王和统治者’是‘知道如何统治的人。’”(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13页)

关于苏格拉底的政体学说,参见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一书第27~31页。

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3页。有学者指出,柏拉图对这些政体进行划分所采用的标准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混乱,因为民主制与其他三种政体的区分标准是统治人数的多少;而寡头政体、荣誉政体和僭主政体都由少数人统治,而它们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正义的原则。(参见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01页)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家》中,柏拉图放弃了上述政体分类的标准,而将是否把法律作为政治活动的根本依据,把现存的城邦政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法治理的政体,包括三种具体基本政体,即君主制、贵族制和合法的民主制;一类是不依法治理的政体,包括僭主制、寡头制和非法的民主制。(参见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第8卷以整卷的篇幅详细论述了这一过程。(见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2~351页)这是一个政体逐渐堕落的过程,体现了柏拉图对其政体从最好到最坏的排列次序,但这种排列在他的思想中并非一以贯之。在《法律篇》中,这种排列次序变成了:“理想的出发点是独裁制,第二等好的是立宪君主制,第三等好的是某种民主制。寡头政制轮到第四”。(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结合柏拉图从坚持“理想国”到提出“第二等好的国家”及关于政体分类的前后变化,这实际上反映了柏拉图思想自身发展、深化的过程。

亚里士多德引用的全文为:“无过不及,庸言致祥,生息斯邦,乐此中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5页。

转自威尔·杜兰特:《哲学简史》,梁春译,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56页。这段文字的中译本原文为:“我们所说的优良,不是普通人所不能实现的或必须具有特殊天赋并经过特殊教育才能达到的标准,我们是就大多数人所能实践的生活以及大多数城邦所能接受的政体,进行我们的研究。”(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4页)

关于雅典民主制存在的内部制衡机制,可参见应克复等:《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63页:“雅典民主制的基本特征”;施治生、郭方主编:《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204页:“雅典民主机构及其运行机制”。

转引自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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