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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社会学解读——哈特法律理论中描述性方法研究的前提性分析

  而就哈特思想中所具有的这种功能主义倾向而言,菲尼斯、Lacey等人都认为哈特在很大程度上曾受到过韦伯的影响。根据Lacey教授对哈特的资料所进行的考察,哈特对于韦伯所阐述的一些观点是非常重视并极力赞同的。他的笔记中暗示了通过对韦伯的阅读而引入了规则内在方面的表达:“接受或服从外在的或个人的理由”以及韦伯所主张的“一种‘外在’保障的秩序也可以被‘内在地’来保障”。 而菲尼斯也在哈特捐赠给耶路撒冷的希伯来大学的那批书中找到了有关韦伯的卷宗,他发现韦伯的那本《论经济和社会中的法律》被哈特做了大量注释。诸如《论经济和社会中的法律》中所说的:“行动(conduct)……可以指向(orient)参与者相信存在正当秩序这一观念”以及“只有发生了对正当秩序之行为准则(maxim)的指向,只有这样一种秩序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这种指向多少也是因为……行动者在某种程度上视其为义务性(obligatory)的或楷模的(exemplary)”[17]等等这些观点都被哈特在其笔记中标记下来并深以为然。然而有意思的是,哈特本人却始终拒绝承认曾受到过韦伯思想的影响,却坚持把自己的观点归源于温奇在《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一书中所阐发的思想。
  那么,为什么哈特要拒绝承认这一点呢?从Lacey教授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中我们也许可以体会到个中原因:Lacey指出,哈特不承认受到过韦伯的影响,可能的原因即在于他是为了避免可能由此而带来的非难,因为就当时的情形来说,在分析哲学家那里,即使现代社会理论传统中最伟大的思想家也要面对某种怀疑主义,因此如果哈特主张了社会学上的证明,那么在其所居身于的哲学世界中,他就不太可能获得太多的褒扬。[18]
  五、结 论
  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H. L. A. 哈特可以说是英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法理学家,他为20世纪下半叶的法律哲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在由一些著名法理学教授为庆贺哈特70寿辰所编辑的论文集《法律、道德与社会》的前言中称:“他的工作为英语世界以及其他地方的当代法律哲学奠定了诸多基础。”而由哈特所著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也被科尔曼称为“是20世纪下半叶法理学的分析传统中最富影响力和最重要的著作”[14](PV.)。然而,几十年以来,人们对于哈特在阐发其法律思想的过程中所运用的方法的认识,却仅仅或者说主要停留在其语义分析哲学的使用上,而对于描述性方法以及与其相关的“描述社会学”称谓颇感陌生甚或闻所未闻,在我看来,这种单一化的研究方式难免以偏概全,无疑会遮蔽哈特法律思想中所可能引发出来的重要问题。
  然而,无可否认的是,哈特使人们洞见到对法律概念进行理解的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即“对法律概念的充分理解只有用一种对那些概念、规则和安排所植根于的社会制度和背景的研究来补足哲学的分析才能达到。”[4](P948-949) Cotterrell甚至认为,“对法律观念进行社会学上的解释这一事业并非一个可欲的补充,而是理解法律的基本手段。”[15](P192) Hamish Ross也指出,哈特所提出的描述社会学这一贡献提供了“法律理论的潜在地更彻底的社会学进路的种子……”[19]。并且事实上,我们的确可以看到,在数十年以后的今天,哲学与社会学之间的对话正日渐繁荣起来。 
  
【注释】 参见H. L. A. Hart, Philosophy of Law and Jurisprudence in Britain (1945-1952),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1953), p.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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