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哈特对规则内在方面的洞见与英国社会学家彼得•温奇(Peter Winch)在《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13]一书中所阐发的思想密切相关。[14]哈特本人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注释中就承认了其对规则之内在方面的描述与温奇关于“规则与习惯”的观点所存在的相似性,[15]温奇在《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一书中主要进行的工作就是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分析哲学与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联系在了一起。同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主张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相类似,温奇也主张融合传统上对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研究方法之间的关系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或者完全无关或者完全同一,认为对社会现象的研究既要“理解”(<德>Verstehen,<英>understanding)又要“解释”(<德>Erklären,<英>explanation)。然而对于理解和解释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温奇与韦伯却并不完全一致。韦伯认为理解和解释在社会学的研究过程中是相伴相随的,而温奇则指出,理解的确是解释的目标和成功解释的最终产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理解就必定有解释,即理解并不一定只能依靠因果性解释这种理论的方式来进行,理解也要在实践中进行。
温奇指出,认识论在哲学中始终具有一种轴心的作用,他的这种认识是基于这样一种假定的,即“对于哲学而言,真正基本的东西是关于真实(reality)的本性与可理解性的问题”。[16]同时,在温奇看来,社会学无论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扮演什么角色——经验归纳式的抑或自然科学式的,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去讨论一般社会现象的性质,因此温奇认为在社会学领域,认识论的目的就是去理解(understand)社会现象在一般意义上的本性,“为社会现象在一般意义上的本性提供说明这一社会学的核心问题,本身就属于哲学。”[13](P18)这一说法使得社会学在本性的陈述上与哲学产生了关联,而温奇所采之维特根斯坦的语义分析的认识方式,也自然而然地被带进了社会学研究方法的领域。在我看来,正是温奇所阐发的在哲学与社会学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关联,促使哈特看到了以哲学方法对法律现象的核心情形所进行的分析和说明与对社会科学中的研究对象所进行概念上的说明之间的关联,也才有了哈特所主张的,在按照语义分析方法建构其法律理论的同时,也“致力于制造出一种符合基本常识的,法律的‘社会事实’理论:一种会谈及变化的社会现象的存在、提供各种社会真实并‘符合事实’的法律理论”[4](P950)。
此外,哈特对规则观念的引入可以说直接来源于温奇的影响,并且可以经由温奇而追溯到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概念的讨论。刘星教授就曾经指出:“温施(Winch)以为,有意义的行为事实上是一种规则约束的行为。因此,必须理解规则对于行为者的意义以及行为者对规则的态度。”[12](P105)而哈特对于规则的理解中就可以看出温奇或维特根斯坦解释规则观念的影子,他曾提出,法院以及任何理解体系的法律人或普通公民会把一些规则(这些规则被视为法律)用作为一种标准。由此可见,他们都是将规则与判断的标准联系在一起的,也只有遵循规则才能使行为具有意义。
另一方面,从哈特对规则内在观点的阐述可以看出,哈特赋予了法律体系这样一个基本功能,即指导该体系之内的公民的行为。他也曾明确指出过:“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被用于控制、指导和计划法庭之外的生活。”[3](P39)由此可知,哈特在其对法律现象的描述中隐藏着一种功能主义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