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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社会学解读——哈特法律理论中描述性方法研究的前提性分析

  因此,可以说,哈特所尝试的描述社会学从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是失败的,并且,Lacey指出,事实上,哈特后来已经“发现自己想要提供某种描述社会学的主张(而不是提供‘某种为描述社会学所需的规范概念’)被用错地方了。”[11](P412)因此,当1988年Sugarman问哈特他所称的“一种描述社会学的尝试”究竟意指谓何时,哈特回答说,“我应当说的是它为描述社会学提供了工具,而不是说它是描述社会学。它意味着如果你阅读了那本书,那么你可以看到我们需要区分各种不同类型的情形——就是说,在人们习惯性地遵循某人的地方,即在他们把他接受为指导其行为的地方,他的话就成为行动的理由,即他指导对其他人行为的批判。并且在他们把他接受为某个根源性的及合法性的人时,也存在这种情形。这些都是从我这种分析哲学中产生出来的特性,并且我认为那些都是绝对重要的,如果你想从事社会学研究的话。”[6](P291)由此,我们从哈特的这种解释中既可以看到他对自己“描述社会学”概念进行了修正,也可以看到他对“描述社会学”这一提法所招致的批判的一种让步和妥协。
  在我看来,哈特对描述社会学的主张之所以最终不了了之,其原因就在于他对待社会学的态度。在Sugarman的访谈中,哈特承认,自己并不十分关注社会学,这不仅与牛津的反社会学(牛津大学没有社会学席位)传统相关,而且他认为自己从卷帙浩繁的社会学论著中也所获甚微。而正是他对社会学研究方法所产生之确证性的这种怀疑,才使得他不屑于采用那些具体的研究方法。比如,在《社会连带与道德强制》一文中,哈特经由对德夫林和涂尔干的批判,从而对社会学的经验性研究方法进行了批判,指出社会学在进行经验研究时所采用的历史证据是粗略的,并且经常是从社会心理学中获取证据的,然而这些都是不牢靠的。也许正是哈特对于社会科学的经验式研究方法的不信任,才使其最终并没有采用实践性的研究方式而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而也许也正是因为其描述社会学仅仅停留在甚至尚不完备的理论层面,才使得强调经验性实证的社会学家们对其所欲图为社会学去做的努力嗤之以鼻,从而导致其欲图在社会学领域有所作为的雄心也就相应地化为泡影。因此,哈特所主张的“社会学”方法似乎更是一种理论上的建构而非被他所具体实践了的。从这里,我们似乎可以看出哈特在心理上对待社会学的矛盾之处,他既有在社会学领域做出贡献的雄心,却又不屑于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的理论研究著作和具体研究方法,正是这种矛盾性导致了哈特并无法真正在社会学领域有实质性的作为,因而自然也就无法在社会学领域起到相应的预期作用。
  四、哈特的法律理论与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思想有无关联?
  如果说,从结果的角度来看,哈特事实上并没有成功地建立一种描述性的社会学,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其理论的建构中就没有与任何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领域的思想资源产生关联呢?并且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领域的思想,是否真的如其所言,并没有对他造成任何思考乃至理论建构的任何影响呢?
  就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研究者们一般认为哈特的法律思想建构,尤其是关于规则的内在方面这一洞见,主要来源于英国社会学家彼得•温奇(Peter Winch)的理论以及德国古典社会学理论最为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理论——尽管哈特始终否认后者对其理论形成的影响。例如,刘星教授认为:“哈特的内在方面的理论,来自英国社会学家温施(Peter Winch)的社会规则学说。”[12](P105)马丁(Martin)则认为,“哈特对内在观点的强调间接地把哈特的理论与社会科学的理解([德]Verstehen)传统相联。尽管哈特拒绝承认其理论归因于这一更早的观点,他却明确提到温奇颇具影响力的《社会科学的观念》一书……。” [9](P21)马丁在注释中指出这里所称的“社会科学的理解传统”便是指韦伯在《关于社会的和经济的组织之理论》[11]中所阐发的观点。此外,Ross也在简要地检视了哈特如何为温奇《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一书所影响,并认为温奇(因而是哈特的)的社会学观点是非常韦伯式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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