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社会学解读——哈特法律理论中描述性方法研究的前提性分析
沈映涵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及本文的论证框架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哈特最为人们所关注的莫过于语义分析这一哲学方法的使用,新分析法学之所以常常又被人们称为“语义分析法学”,正是因为人们一般认为“新”分析法学较之“旧”分析法学最突出的变化莫过于语义分析方法的使用。尽管哈特曾指出现代日常语义分析技术首先是由Glanville Williams介绍到法学研究中的,[①]但却是哈特着手进行了这项使法学和哲学之间建立紧密关联的工作并且提供了关于语义分析技术该如何使用的主要例证。正如William Twining所指出的:“人们一般都同意这样一种说法,即哈特的主要成就是重建了理论法学与英国分析哲学之间一种持久而极负成效的关联。”[1](P576)
然而,与此同时,H. L. A. 哈特在其著作《法律的概念》中宣称:“尽管本书致力于分析,但它也可以被视为一个描述社会学(descriptive sociology)方面的尝试,因为认为对语词意义的研究仅仅是阐明这些语词本身这一主张是错误的(false)。”[②]并且在其去世以后出版的《后记》中,哈特进一步强调了其目标是要提供一种既是一般性(general)[③]的、同时又是描述性(descriptive)的有关法律是什么的理论。由此可见,哈特所试图建立的那种一般性的实证主义法律理论,除了根据语义分析哲学以外,还存在着一种哈特所称的描述性方法,因而在我看来,不仅这两大方法的研究构成了理解哈特整个法律理论的关键性要素,而且,这种描述性方法所直接关涉的,就是哈特的描述社会学主张。而既然描述性方法是在哈特所声称的描述社会学尝试中体现的,那么对哈特法律理论中的社会学纬度进行考察便成为考察哈特描述性方法的一种必要的前提性分析和准备。哈特所提出的描述社会学尝试是否被真正达致?其法律理论的建构是否在社会学领域有所作为?它是否与社会学领域相关联?又以何种方式相关联?
本文从哈特所提出的描述社会学这一主张入手,首先分析了哈特在进行分析哲学的努力之外,又提出进行一种描述社会学的尝试,其背后的原因和目的为何;接着,本文考察了哈特所主张的描述社会学是否达致了其在社会学维度上的追求,并探究其背后的原因;最后,本文考察了哈特法律理论尤其是规则观念中所隐含的社会学因素。经过三个部分的推进,为解读其描述性方法的运用厘清了一些以“描述社会学”为核心的前提性问题。
二、哈特为什么要提出“描述社会学”?
综观近些年来国人对哈特法律理论的研究,笔者发现:研究者们多是着眼于语义分析哲学在哈特建构其关于法律概念的理论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却鲜有人关注其所提出的描述社会学主张,即使有些文章偶尔谈到描述性社会学,也大都是顺带提及,而缺乏专门性的讨论。[④]在我看来,人们对“描述社会学”研究的忽视或轻视这种现象,其原因不仅仅是置身于法学领域的研究者们要跨越本学科领域——进入到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来对哈特在社会学方面的思想洞见进行研究具有一定难度,更是由于人们没有洞见到哈特的描述性方法与其所主张的实证主义法律的根本立场之间所存在的紧密的内在关联,从而忽视对其法律理论中所可能隐含的社会学维度的考察。相反,与国内的研究不同,近些年来,西方学者却似乎已经开始越来越关注哈特所提出的描述社会学这一主张的性质及其在哈特整个法律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甚或哈特的法律理论中究竟是否存在社会学维度等一系列问题了。那么,哈特为什么要在“致力于分析”的同时,又提出要进行“一个描述社会学方面的尝试”呢?描述社会学在哈特的法律理论建构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并起到一种怎样的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