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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就这样“面对中国的法学”?

   
   朱学勤教授引用的我的原话是:“孙志刚案的时候,我是主流民意中的一员,但这一次不是,因为它背叛了基本的人道主义立场。”(朱学勤:“这一年,基于自由的创造”,《南方周末》,2003年12月31日)而在苏力的书中,这句话变成了下面的话:“孙志刚案的时候,我是主流民意中的一员,但这一次不是,因为背叛了基本的人道主义立场。”很显然,作者擅自将原话中的“它”替换为“刘涌案中反映的民意”,这是不符合我的原话本意的。民意本身是个模糊的词,对它在具体语境之下的使用必须进行有效的限定,否则这种表达即为无的放矢。  
   
  《刘涌案之司法政治化与一般性杀刘舆论解读》、《司法权威在乎公开,不在审级——从高院提审刘涌案看司法公开》、《暗箱司法活该受气》、《法学家在司法过程中出具意见书应当谨慎》、《也谈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专家意见书》,详见中评网时事观察http://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new.asp及搜狐评论,其中《刘涌案之司法政治化与一般性杀刘舆论解读》一文也发在法思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1919  
   
  萧瀚:“刘涌案之司法政治化与一般性杀刘舆论解读”,中评网时事观察2004年第一期, http://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117.htm或者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1919发表时间为2003年12月29日  
   
   我在文中写到:“新办法确如许先生所批评的,毛病多多,根本就不成熟。因此,当这部新法刚刚出台的时候,法学界就有人对这样迅速的立法表示忧虑,并且指出新办法中存在的问题,例如马怀德教授(《南方都市报》6月24日《出台实施细则避免“收容后遗症”》)、沈岿副教授(《新民周刊》2003年第23期《制度实验的名与实》)、程洁副教授(《新民周刊》2003年第28期《立法也需要算算成本》)、我本人在7月5日的《财经》杂志发表的《让救助真正成为穷人之友》等都是对完善新法的建议,而许先生居然视而不见将新法之弊归于法学界之过,马教授甚至是新法出台前接受政府咨询的专家,如果他的意见都被接受了,何需在媒体上表达忧虑?因此,许先生将这部新法的弊病归罪于法学界,我就不知道是许先生对实际情况不了解还是故作不知,但许先生非要找个替罪羊以便给他下面对新法的批判设置一个防护网——如果仅仅因为后者,我倒能够理解,法学界手里没有政权力量,骂几句也不会吃人,怕什么。”见萧瀚:“换到什么位置上思考?——驳许向阳为收容遣送制度招魂”,中评网时事观察2003年第104期,http://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104.htm文中有一处错误,即沈岿先生的文章是“从收容遣送到救助:旧制度与新制度简评”而不是“制度实验的名与实”,在此特向沈先生道歉。  
   
   此处苏力有一句话这样说:“是否理性分析就一定是不道德,是‘狗屁文章’?”(页297),鉴于苏力很看重“狗屁文章”这一说法,就有必要做一点说明,这一说法来自何兵的文章:“许向阳,我都懒得驳你”一文,原话如下:“我从外地回京以后,一个好事者——萧翰先生——给我打电话,说:‘何兵,网上有一篇狗屁文章,反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其中还涉及到你的一篇文章。我正在写一个东西批它,你要有时间,最好也写一篇。’”关天茶舍网站,http://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64884&strItem=no01,我确实在电话中说过许向阳的文章是狗屁文章,但一个人的私下交谈是不可以被严格的学术批评作为论据使用的,除非征得该言论者同意才可以被作为一个公共行为对待,从这个意义上说,何兵本文的写法确实值得商榷,如果苏力认为我或者何兵出言违反学术规范,完全可以正面批评,不必避讳。苏力的行文启发了我在本文开头向许向阳先生作出道歉,非常感谢。  
   
   《南方都市报》:“建立长效机制治六乱不能光搞突击”,2003年9月10日;其中有如下一段话:“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卫平:孙志刚事件以后,有民警出现了“做多错多”的畏难情绪。对此,市公安局领导班子开了10多次会议,做了很多的工作来解除这一情绪。我们将进一步实现公安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跨越。”http://www.southcn.com/news/dishi/guangzhou/ttxw/200309100175.htm《南方都市报》2003年9月11日刘晨:“人民需要民警“做多做好” ”http://cul.sina.com.cn/l/d/2003-09-11/42803.html  
   
   《广州公安承认消极怠工》http://www.usenet.com/newsgroups/talk.politics.china/msg02160.html,如果此连接打不开,则可以用百度搜索引擎的网页快照功能:http://cache.baidu.com/c?word=%B9%E3%D6%DD%3B%D6%CE%B0%B2%3B%B6%F1%BB%AF%2C%CB%EF%3B%D6%BE%B8%D5&url=http%3A//www%2Eusenet%2Ecom/newsgroups/talk%2Epolitics%2Echina/msg02160%2Ehtml&b=15&user=baidu  
   
  禺山默客:《“警察借‘孙志刚案’不履行职责是一种‘治安讹诈’!”,人民网网友之声http://www2.qglt.com.cn/wsrmlt/wyzs/2003/07/04/070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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