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国经济时报》未经我允许擅自从网上下载大删大砍后发表的,我曾因为他们侵权而撰文《从中国经济时报侵权说起》痛斥报社,本文原文“恶法必须立即废除——评孙志刚之死”,发表于中评网每日评论(现改名为时事观察)2003年第45期,http://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45.htm, 萧瀚:“就孙志刚之死再谈恶法”,中评网每日评论(现改名为时事观察)2003年第47期,http://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47.htm 萧瀚:“立法的责任伦理”,发表时有改动,全文见中评网每日评论(现改名为时事观察)2003年第51期,http://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51.htm 萧瀚:“艰难跋涉中的人身自由——收容遣送制度简要述评”,中评网每日评论(现改名为时事观察)2003年第103期,http://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103.htm 学而思网站:“四位法学教授就孙志刚案致最高检察院的建议”;“444位中国公民就孙志刚案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开信”;“关于立即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呼吁”; 梁国雄:“第二被告李海婴的代理律的辩护词”;夜与昼:“对殴打孙志刚的八位被收容人员量刑之我见”;叶愚:“当差的当差 做官的做官:孙志刚血案如此草草收场!”;吉安:“对广州三法院审理孙志刚案件严重质疑”;孙丰:“广州审判的本质:拿孙志刚们的头来祭孙志刚”;采石工:“是8名“凶手”还是8名与孙志刚同样不幸的人?”;新闻周刊:“孙志刚死亡真相”;萧瀚:“不正常的司法——孙志刚案评论之十一” ;十年砍柴:“笼里的猴子与孙志刚、李海婴”;陈杰人:“比孙志刚之死更严重的事件”;杨支柱:“孙志刚案与我的一个梦”;杨支柱:“现场录像说明了什么?”;自由湘军:“从孙志刚案想到主权与人权”;温克坚:“谁使孙志刚成为一个敏感词?”萧雪慧:“要害在于差别性立法”;萧瀚:“关于孙志刚案及相关问题的五点思考”;季卫东:“灾异与反思”;李双:“问天 ——孙志刚案的‘十万个’为什么”;李双:“孙志刚案将考验谁?”;王世权:“关于孙志刚案的一点感想”;茅于轼: “孙志刚案件我们要注意什么?”;萧瀚:“拍摄自己行凶并保存;有这么蠢吗?”;李昌平:“孙志刚替我而死”;张耀杰:“孙志刚惨案的几个疑点”;淮生:“广州警察滥杀无辜;公安局长却获连任”;10rose::“北京收容所亲历”;萧瀚:“质疑孙志刚案的调查结论”;萧瀚:“死刑冤狱何时了?”;萧瀚:“谨防孙志刚案出现替罪羊”;人工生命:“今古奇闻还是恶棍谎言”;南方都市报:“孙志刚案13疑犯缉捕归案”;北京青年报:“派出所送2000元亲属未接受”;南方都市报:“一大学毕业生遭毒打致死”;北京青年报:“孙志刚家属追问死因遭碰壁记”;音乐迷:“对孙志刚案一件证据的法律分析”;余樟法:“为了良知的安宁”;freedom:“广州的黑暗”;samuelfk:“孙志刚事件和新闻自由”;chhris:“是谁杀死了孙志刚?”;石飞:“还百姓‘黑色数字’的知情权”;茅于轼:“公安打死人有感”;陈璧生:“关于孙志刚之死的两篇低能文章”;艾晓明:“痛到何时是尽头? ”;锦秀文:“孙志刚案:是谁在‘装聋作哑’?”;赵楚:“我不想说孙志刚”;默客:“孙志刚之死的‘后续报道’ ”;默客:“我对孙志刚案的三点建议”;刘越:“比非典还要疯狂的典型暴力”遥远:“孙志刚中了‘摘叶伤人’的‘现代武功’”;萧瀚:“恶法必须立即废除——评孙志刚之死”;萧瀚:“宽容还是纵容?”;萧瀚:“就孙志刚之死再谈恶法;萧瀚:立法的责任伦理;张英红:孙志刚之死与体制之恶;韩浩月:我们暂住在这地球上”;蒲红果:“暂住证=地狱之门? ”;大象:“孙志刚事件与暂住证的是与非”;zhuandming:“从孙志刚案看警察的心理优势”;renshukai:“根本没有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潘凤亮:“不仅仅要还死者一个清白” 上述目录来自学而思 http://www.yangzhizhu.com/indexszg.htm孙志刚案 上述文章均见中评网时事观察栏目http://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new.asp 萧瀚:“2003别裁:公力犯罪备忘录”,中评网时事观察2004年第2期 http://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118.htm 萧瀚:“要案与公共议论”,《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第32版,2003年6月23日,有删节,全文见中评网每日评论(现改名为时事观察)2003年第90期,http://www.china-review.com/everyday/everyday-90.htm文中有下述内容:“从一个关注者的基本伦理而言,关注个案本身是最基本,也是最要紧的,事情有轻重缓急,大部分人不可能有时间、精力去一下子关注所有的问题。如果不愿意去关注个案本身,而仅仅关注所谓更大的制度性问题,虽然有将死者当作工具之嫌,但也还是应该被尊重的,因为关注总比不关注好。最不能容忍的一种情况是实际上并不真正关注个案本身,却假装关注这个案件,对案件已经发生的诸多信息未作任何基本了解,更谈不上研究,就以自己偶然获得的某个信息轻下断言,对一系列信息群束,不作基本梳理,谎称自己了解,以内行人的身份指点江山,这是最要命的事情,在此类言行中,普通言说者对当事人的损害以及对公众的误导,其恶劣后果可能还不会很严重,因为人们并未将其作为专家对待,可听可不听。但是那些未经调查研究就以所谓专家身份贸然开口的人,在对当事人的损害和公众误导方面的恶劣程度就要严重得多——人们会认为他们的话更加可信,更有分量,而实际上它们只是在损害当事人方面,在误导公众方面更有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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