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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就这样“面对中国的法学”?

  如果说这对刚刚进入学界的学者可能有点要求过高,但是对于这位学界中几乎最早提出学术规范问题[28]并且为此作过努力的学者——苏力而言,却毫不过分。苏力的这种引证方式比那种完全面壁虚构的论证在手段上更加恶劣,在后果上也更加严重,因为它的恶劣性质被表面的“学术规范”掩盖起来,只要不作认真的笨工细活的梳理,任何口头的质疑或者非学术的批评都无法构成学术意义上的对质,为此揭开这种学术面纱就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像苏力这样的学术地位和其早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的学界对他的学术信任将被滥用,学术也将因此蒙受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苏力的做法是对学术本身的严重破坏,与其自己长期以来的倡导完全背道而驰。
  近三年前,我曾经就苏力的《送法下乡》一书写过一篇《认真对待苏力》,在期刊上发表前,一位著名法学家在匿名审稿时曾经直言不讳地认为拙作没有什么学术价值,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认为这一评价切中肯綮,但现在已经没有精力再像《认真对待苏力》一样评论《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前文已经说过,本文仅仅针对本书的结语部分“面对中国的法学”,其它部分不予置评。
  虽然这种文字依然不会有什么学术价值,但是由于它所面对的文本本身的影响力,使得我不能不认真对待,澄清苏力所针对的事实本身固然是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但是我更注重作为一种学术讨论所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但愿这能够成为这篇文字或许还有点存在价值的原因。
  2004/7/10初稿
  2004/10/26二稿
  2005/3/9定稿
  2005/5/20最后改定
  后记:本文在初稿完成之际,正好遇上甘朱事件,由于当时的特定情形,本文被暂时搁置,以免发表此文被认为是落井下石之举,现在事过境迁,我个人认为鉴于苏力在学界的影响力,对于苏力的学术批评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即使苏力的做法未能很好的遵循学术批评规则,但对他的批评却必须以学术的方式展开。
  
【注释】道歉声明:2003年8月份,我在与何兵的电话中,对许向阳先生的文章所作的口头非学术攻击,被何兵先生的文章公开化了(“许向阳,我都懒得驳你”一文,原话如下:“我从外地回京以后,一个好事者——萧翰先生——给我打电话,说:‘何兵,网上有一篇狗屁文章,反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其中还涉及到你的一篇文章。我正在写一个东西批它,你要有时间,最好也写一篇。’”关天茶舍网站,http://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64884&strItem=no01),因此它已经不再是一个私人行为,而成为一个公共行为,可能对许向阳先生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现受苏力的启发,我谨表示收回自己说过的话,并且向许向阳先生诚恳道歉,并向苏力致谢。  
   
  中世纪欧洲骑士决斗时的一种仪式,将自己的白手套扔给对方,意为“擦亮你的剑”,是挑战的意思,这种仪式一直保留到19世纪。  
   
  中世纪欧洲骑士决斗时的一种仪式,将自己的白手套扔给对方,意为“擦亮你的剑”,是挑战的意思,这种仪式一直保留到19世纪。  
   
   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页308,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以下同书引用只注页码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如果我的同胞公民们想进地狱,我也会帮助他们的。这就是我的工作。”页300  
   
   贺言论详见:“贺卫方:从孙志刚事件看中国法治发展”,2003年6月10日中国法院网http://www.jcrb.com/zyw/n131/ca72252.htm  
   
   滕彪:“绕不过去的法规审查”,《南方周末》2003年10月9日。  
   
  关于上引这一段未删稿的原文则是:“事实上,在正式递交的建议书上,没有提到孙志刚事件一字一句,没有列举任何类似的案件事实,没有流露出初闻孙志刚之死时那种震惊和悲愤;也没有指陈收容遣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过于冷静的法律推理和文书格式,隐藏着沸腾的热血和悲悯的泪水——而且隐藏着‘一箭双雕’的策略:收容遣送办法有没有违宪?是否要对它进行审查,怎样进行审查,是否要给予回复?要求审查收容遣送办法、并且通过此次审查建立一个先例并促成建立一个违宪审查的经常性机制,这是递交违宪审查建议书一开始就暗含的双重目标。公众的讨论、媒体的报道以及学术研讨会,也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展开。”见滕彪:“孙志刚事件:被讨论的和被回避的”,北大一塌糊涂网站发信人: siqi (Law99★思人), 信区: LawCol标题: 孙志刚事件:被讨论的和被回避的(滕彪)发信站: 郁金香BBS站 (2003年10月13日10:12:20 星期一), 站内信件http://bbs.souke.net/cgi-bin/ShowBBS?Server=23&nDocID=25921&nLength=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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