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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就这样“面对中国的法学”?

  逻辑错乱与宏大叙事,兼谈批评规则
  综上所述,苏力就整个孙志刚案与收容遣送制度废除问题上的论证在观点上难以成立,在论证方法上则是粗陋不堪,甚至严重违背学术规范。关于刘涌案,苏力分析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方面的看法,虽无独特性贡献,但持论还是公允的,对田文昌为救刘涌而给领导写信的批评是中肯的,对于法院的分析也入情入理,但涉及对参与刘涌案讨论的法律人所作的批评则漏洞百出、结论虚假,从论证方法上讲,同样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问题。
  有意思的是,在苏力此文的结语《面对中国的法学》(小标题部分),苏力分析了时代的复杂性,对法学界提出了深入具体问题的要求,似乎还有持平公允的一面。然而结尾部分作为结论性质的论述虽然能够独自成立,与前两个部分可以毫无关系,而结论部分从文章结构上看似乎又是基于前两个部分的论证,这真是一种奇怪的组合。
  实际上这一点也不奇怪,苏力虽然总是强调反对大词,反对宏大叙事,可是他自己却几乎从来没有离开过宏大叙事,这种宏大叙事可以独立于任何一个独立的学科、独立于任何他要批判的具体言论者,使得他心中的具体批评对象在宏大叙事中被虚化而不着痕迹,这正是苏力在最后的结语部分能够似乎或者相对持论公允的原因。而对孙志刚案以及收容遣送制度、刘涌案法律问题本身进行盘点,以目前苏力所发表的论,基本上是失败的——他甚至无法遵循基本的学术规范有效使用文献资料,只有在不涉及法律本身问题的议论时,尚存一些可取的视角。前文已经说过,他的这些案件讨论从来不是向同行们展开(指论证结果而言),他并不与同行探讨法律问题,他只对所谓的法律“背后”的问题感兴趣。
  在这样的论证方式之下,持论公允、宏大叙事的结论与一塌糊涂的个案分析之间本来就没有什么逻辑关系,因此将结论与所谓的论证强行“衔接”在一起自然不费吹灰之力。而没有时间仔细阅读的读者就会在密密麻麻的注释丛林中迷路,完全被牵着鼻子走,并且会因为其结论的相对公允而忽视其论证过程及论据使用上的问题,甚至会因为赞同结论而完全赞成至少是默认其论证过程。即使对于许多熟悉苏力论证方式的人而言,这样的论述方法也不是很容易识破的,鉴于此,本文试图提醒所有读者,应该像苏力自己经常强调的那样,不必在意结论是什么,而应该注意他是如何论证的,以褫其华衮,示其本相。
  同时,本文还想提醒大学中的年轻学子以此为戒:作为一个法律人,讨论任何一个案件或者与法律相关的事件,首先要有能力用法律逻辑来对待——这一点无论是推崇普通法传统还是欧陆法传统,都难以例外的,尤其是试图全面分析案件,不满足于其法律性质本身而要延伸到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等领域的话,没有法律分析的基础,所有的论证都将只是空中楼阁。即使如苏力对于当代中国的成文法体系不满的学者从学术评论角度看,也是要先有成文法的基础,否则批评无从发生。像苏力这样几乎完全抛开成文法的所谓法社会学评论,恰恰是脱离本土语境不着边际的妄议,这正好落入苏力自己挖出来的学术陷阱,正是如苏力倡导的一样,应该研究真正的中国问题这一学术进路所反对的。如果既没有法律分析的能力,在其它领域的分析又不能最大限度地搜罗必备材料,而仅仅看了一点二手材料,就匆忙下结论,或者在使用学术材料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断章取义,进行栽赃式批评,这不但无助于学术,更是对最基本的学术伦理的反动。
  在阅读苏力的这篇文章过程中,有心人会发现他的大量结论都来自页下的脚注支持,因此他如何使用脚注可以非常清晰地展示出他对学术规范的态度,而本文在分析过程中对其论证方式的批评也基本上是针对他的脚注展开。也许苏力可能会认为自己这样使用脚注,其目的在于说明而并非在于直接的论证,但不可否认的是,苏力得出许多荒唐结论的原因在于他至少读到了批评对象的至少一篇文章或者一句话,至于有没有读到过该作者就同一问题而写的其它同类作品,从目前的引用上来看,我们不得而知。实际上,苏力在分析这些问题过程中到底掌握了多少材料,读者固然不清楚,可是就在苏力这篇文章的引注中,我们却能够发现他就是自己表面上引用的文章都未必读过,例如,第298页的注【28】中,苏力援引何兵先生的两篇文章《法律专家意见书: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和《一枝射向法庭的暗箭:再评法律专家意见书》,作为刘涌案中反对专家意见书的两篇代表性作品,而实际上这两篇文章是一篇文章两个标题,苏力在学术上到底有多严谨,于此可见一斑。
  文本的分析是讲究证据的,从学术规范上看,除非在文中另有交代,不曾引用的材料只能被假定为未掌握,而不能被推定为已经掌握。例如要宏观地居高临下地评论某个作者对某个问题的看法,该作者就此问题有多篇文章的时候,就不能仅仅以其某篇作品为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这一点上至少苏力没有多少障碍[27],应该掌握其论述该问题的全部作品,即使只就其中一篇展开评论,也应该基于全面阅读的基础方可作总体性评价,此时该作者的其它作品可以不必全面征引,但应该有说明。如果未能找到所有作品,也必须以其基本作品或者主要作品为据,抛开上万字的专论视而不见,却偏偏去引用别人转引的还是未发稿中的几十个字来论证自己假定的观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漠视学术规范之举——这必然导致曲解原意。学术性的注释如果都是这样使用的话,将失去任何学术意义,从而不具备任何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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