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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就这样“面对中国的法学”?

  苏力还引用拙作《恶法必须废除——评孙志刚之死》[10]——以驳斥孙志刚死于收容遣送制度以及该制度是恶法这一观点,却不引用本人专门从法学专业上论证收容遣送制度是恶法的《就孙志刚之死再谈恶法》[11]以及发表于2003年5月10日《工人日报》第五版的《立法的责任伦理》[12]以及全面评述收容遣送制度的《艰难跋涉中的人身自由——收容遣送制度简要述评》[13],因此苏力既没有就收容遣送制度的具体文本论证这个制度不是恶法或者不是那么恶,也没有就学界关于收容遣送制度是恶法的论证作出具体的基于文本分析的回应反驳。 
  苏力认为参与孙志刚事件的法律人并不是真关注孙志刚之死,而仅仅是借用了孙志刚事件以推行自己的制度理想,这一批评如果仅仅针对法律人中的部分参与者可能是成立的,而苏力的批判矛头显然不是如此,而是针对所有参与这次事件的法律人群体(页293),那么这一批判就是明显偏颇的。我们不必全面搜索,只要看一下学而思网站上的孙志刚案专题[14],除了呼吁书外共有60篇文章,其中将近一半是专门就孙志刚案的法律问题所作的评论。在整个孙志刚事件的前后,与此问题(包括收容遣送制度、救助问题)相关的评论我个人就写了23篇,其中仅就孙志刚案件就事论事的文章就有如下文章:《当恶法被废除的时候》、《不正常的司法》、《今天开庭说什么?》、《关于孙志刚案及相关问题的五点思考》、《拍摄自己行凶并保存,有这么蠢吗?》、《质疑孙志刚案的调查结论》、《谨防孙志刚案出现替罪羊》[15]——这还仅仅是我一个人的文章,不算沉岿以及杨支柱等人就孙案本身的一系列评论,沈岿先生甚至就孙案本身的一审司法向广东高院专门去信,表达自己对孙案司法的意见,不知道苏力有什么根据得出参与此事件的法律人不关注孙案本身?(我本人在2004年年初的《2003别裁:公力犯罪备忘录》[16]一文中表达了与沈先生类似的看法)
  同时,在孙案审理过程中,我发现部分参与此事件的法律人确实不够关注孙案本身,仅仅将它作为推行自己理想的工具,在接受采访时信口雌黄,于是写下《要案与公共议论》一文[17]。可见,苏力明显地以偏概全,将某个个人缺乏对孙案本身的关注现象放大为整个参与者法律人群体,这是无法让人信服的。因此板子确实要打,但打在谁身上要说清楚。苏力质问道:“而我只想问,你到底是爱你的理想呢?还是爱这块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或者说我们应当面对的是自己的理想,还是中国的问题?”(页293)这样的质问只对这群参与者中的某个法律人或者某几个法律人有效,而对其他人无效——即使对那些仅仅为推进制度本身有兴趣,而未关注孙案本身的人也未必有效——谁敢说推进制度就不是热爱这块土地?苏力声称学术批评不能作诛心之论,可是在这里苏力自己违规了,他对孙案中法律人的批评中,诛心之论的倾向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所谓学术批评是极其恶劣的。
  同样的分析手段出现在苏力对刘涌案的评论中,苏力批评参与刘涌案讨论的法律人对民意的态度。在刘案中,法律人之间的内部分裂存在着学术之争与非学术之争,法律人如果应该被部分非理性的民意牵着鼻子走,那这个社会要的并不是法律人,而只是法律奴。前文已经说过,苏力隐隐地认为法律人不该以法学知识对抗民意,他将我个人的被截断的观点视为法律人蔑视民意的代表性意见,他说:“他们对理念的坚定,使得他们对‘民意’是摇摆的甚至是鄙视的——全看民意是否符合他们的理念”(页301)可是他得出这么大的一个结论,一杆子打翻一船人的指控却是根据朱学勤教授一篇文章中所引用的我的一篇未发稿中的一句话(页301注[38]),总共42个字,而且苏力在引用过程中作了一种歪曲本意的技术性处理[18],我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仅仅凭着这样的42个字,苏力就作出了上引的判断,这难道符合学术规范?即使仅仅是针对我一个人的批评,这样的论据使用方式恐怕也是难以成立的,更何况是针对一群人!
  关于刘涌案,我总共写过5篇文章[19],其中《刘涌案之司法政治化与一般性杀刘舆论解读》[20]一文中8000多字内容涉及杀刘舆论问题,文中对杀刘舆论作了全面的分类分析,尽量展示其复杂性,然而不知为何苏力对此却视而不见。从学术规范来看,无论是要评价我个人对刘涌案中民意的看法,还是要评价整个法学界对刘涌案中舆论的意见,我认为这篇拙作都应该是其中的必备资料,即使要批评我个人的其它关乎杀刘舆论的言论,也应该以此文为基础,否则,谬以千里的批评又有什么价值可言?
  基于上述基本事实,我无需就苏力对刘涌案中法律人所谓“蔑视民意”提出的批评性论断回应,因为他的批评是虚假的,无从回应,与此相关,基于对学术资料的这种使用方式和手段的整个这段的分析(301页),包括所谓法律人“自绝于人民”之类的义愤指责,都只是一种空中拳击,热闹并误导。
  三、想当然的因果链:废除收容遣送与治安恶化
  从前文分析可知,正是由于苏力对孙案中的法律人行为基于了一种只见水滴不见大海的批判,才导致了苏力又一次误以为只有自己才看清楚了中国社会的问题,其接下来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评论梳理以及对该制度废除之后的救助制度实施状况的分析以及所谓禁丐问题的探讨并没有给读者带来预期的新思路,例如苏力在叙述分析过程中明显地将一般性乞讨与强行乞讨混为一谈(页296),作为一个法学家这样分析是不够的,因为乞讨作为民事行为是一个要求赠与与赠与之间的法律关系,赠与人是否决定赠与是完全自愿的,属于契约范畴;而强行乞讨则是违背赠与人意志,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范畴,在法律关系上完全不同。而苏力所谓法律人不肯“面对本来并不难预见的实在的问题”(页297,指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后的所谓救助问题、治安恶化问题)一说,是一种栽赃式批判,对此,拙作《换到什么位置上思考——驳许向阳为收容遣送制度招魂》一文已经用事实驳斥了许先生的类似观点[21],不知为何苏力又来重复这种毫无根据的指责。为了抬高许向阳的文章是理性的,苏力甚至不惜将批判许向阳观点的文章歪曲为是用“道德情感和直觉”取代“理性分析”[22](页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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