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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开“超生罚款的面纱”

  第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追诉时效是怎样计算的?在“三湘第一罚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中,我们注意到,被征收对象刘祥(化名)最后一个孩子是出生在2001年,而湖南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在2006年。那么,笔者不禁要问:社会抚养费的追诉时效究竟有多长?(因为同样的问题在重庆市也出现。如该市目前正在对自1997年以来的国家机关公务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的超生问题进行排查)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对于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为二年(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中也规定了诉讼时效为二年,这些时效的规定,都是为了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已的行为后果而设的,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尤其对于法治国家来说。如果以类推的方式来看,行政征收的追诉期限也不应超过两年。同时,上述案例中,国家的计划生育法还没有正式实施,因而不应对其适用社会抚养征收办法。如果要适用,也只能适用1992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办法或该省依此制定的地方性条例。所以,“三湘第一罚单”在法律依据上是站不脚的,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有关部门“利益驱动执法”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试想想,刘祥最小的孩子都六岁了,难道当地执法部门都不知道?!他生了三个孩子,难道执法机关没有责任吗?)。
  那么,如何才能遏制超生现象?是不是对名人、富人进行高额罚款就灵呢?广东一富人家把20万的存折掷于地上的案例表明,名人、富人根本就不惧罚!现在有些地方针对这一现象想出了对策,即罚款为年度收入的二至六倍甚至更多,使其被罚得心疼,罚得富人破产。实际上,这是一种报复性的行为,一种非理性的行为不仅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更增加社会矛盾和不安,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笔者以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治理:一是加大综合执法的力度。除了对超生人士(不仅仅指富人、名人,也包括普通民众,只要超生都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合理的社会抚养费外,还可对其采取资格罚、荣誉罚等手段,如取消其政协委员的称号,遵纪守法模范称号,不得担任领导职务等,使其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前充分平衡两者的得与失;二是完善社会扶助、救济机制。加大对独生子女的奖励力度,让超生者产生严重的失落感,让维护国策者有极大的荣誉感;实施长效的社区扶助机制,使现有的老年人能够得到社会的关爱,从而为当今的中青年人树立示范,不再为今后年老而提前作准备;进一步完善养老金等救济机制,政府应将社会抚养费及相关费专门用于老年人的医疗、保险等方面,使“老有所养”真正能实现;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破除传统观念。一方面对超生者进行曝光,使人民感受到“超生可耻”(因为超生也是一种违背诚信的行为,尤其是那些在独生子女证上签名保证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人。);另一方面,宣传国家的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真正体现“独生子女光荣”,破除人民“养儿防老”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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