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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上)

  第四,该概念强调了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传统的房屋所有权是针对某一土地上独立、完整的一栋建筑物享有的所有权,其内容较为简单,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单纯。而区分所有表达的则是多个业主对同一建筑物根据物理上空间的区分而产生的复杂的权利状况。[1] ( P303) 一方面,区分所有权不仅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组成,而且两个部分有着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在单个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当然享有对财产的管理权,所以管理权已经融入所有权之中,管理权的问题并不突出。即便所有权人将其建筑物委托他人管理,也很容易通过一对一的协议来调整。但是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由于产权主体是多样化的,甚至一个小区有成千上万的业主。多个业主形成了共同的生活和居住关系,他们不仅仅需要委托他人管理其共有财产,而且需要制订规则来规范他们的共同生活秩序。
  二、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对区分所有权进行定义,关键是确定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对此,在学理上一直有不同的看法。狭义的区分所有权概念认为,区分所有权专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构成的所有权,其中不包括共有部分。[3] ( P174) 广义的区分所有权概念认为,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部分所有权共同组合而成为一种“复合物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区分所有之建筑,由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构成之。区分所有人在其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管理时,相互间必会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有待规范。”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台北1992 年版,第194 页。)最广义的区分所有权概念认为,区分所有权应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的权利等三要素所构成。[4] ( P74) 在我国内地,学者也大多认为区分所有是由共有和单独所有构成的。根据物权法草案第73 条,建筑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共有权。这实际上是采纳了广义的区分所有权概念。
  首先应当看到,物权法草案第73 条规定建筑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共有权,这是法律草案第一次从物权的角度对区分所有权进行定义,而且该规定也突出了物权的属性。这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出发点和重心是不同的。物业管理条例主要是从物业管理公司、政府等如何进行物业管理出发来构建其内容,而物权法的区分所有立足于业主的物权进行规定,所以,两者规定的重心不同,但物业管理应该基于业主的物权为基础和前提条件。所以,在物权法通过之后,有关物业管理就应当以业主的物权为中心来构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业主的物权为中心构建其制度,既是保障公民的物权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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