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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3. 建立严格的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严格禁止自我交易,杜绝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既然一人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其财产就必须独立,且严格和个人财产分离。在一人股东主观上有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来规避债权或其他责任的时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让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判断一人股东主观上是否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的依据就是对其财务的监督,而这就必须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将公司每一笔业务登录在册,形成备忘录和年度财务报告,以便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查,减少公司财产被转移、隐匿的机会”[7]。
  4. 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法律又不能漠视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从事不正当的活动,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在英美法系就是“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制度,这一点为大家所熟知;而在大陆法系德、日、法等国就是所谓的直索制度,直索指“法人在法律上独立性的排除,假设其独立人格不存在之情形”[8]。在美国公司法中公司法人资格否定适用的常见理由有,“ ①制止‘欺诈行为’(fraud); ②制止‘非法行为’(i11igality); ③制止‘虚伪陈述’(misrepresentation);及④达到‘公平’(equity) 的目的”[9](P840) 。这些对我们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5. 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强化了股东个人的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现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外,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一人公司的出现和存在均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法律对一人公司不宜简单地予以否定,而应当承认该制度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各国立法也相应作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所以我国立法应当借鉴各国立法优点,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从法律上确立一人公司的市场作用与法律地位,规范一人公司的设立、运作与监管,充分发挥一人公司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注释】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江平. 公司法教程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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