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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雇主的保护照顾义务

  可见各国的法律规定对违反保护照顾义务的,主要承担侵权责任。雇主保护照顾义务的规定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他可以周全的保护在劳动过程中雇员受到的伤害及损失,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雇主的保护照顾义务,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违反保护照顾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雇员在劳动及其相关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构成雇主的侵权责任,这是无疑问的。因为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不是因为违反了雇用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为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通义务,违反了因劳动合同本身所产生的内在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员的债权。因此雇员受伤害可以行使侵权请求权。现代社会为了分散工业风险,各国都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在雇用过程中雇员受到的身体伤害及职业病一般由工伤保险予以赔付,除了此项之外的雇主违反了其他保护照顾义务的均是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6-437页。 
   
   参见黄茂荣:《债法各论》(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稻本洋之助、中井美雄、上井长久等:《民法讲义·契约》,有斐阁昭和53年; 我妻荣:《债法各论》(中卷)(二),岩波书店1981年版第585页以下。 
   
   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岑振猷:《香港雇佣合约法》,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第34-37页。 
   
   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史尚宽:《劳动法原论》正大印书馆,民国六十七年六月重刊,第45页。 
   
   参见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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