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一般来说,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eingreifen)的义务。[14]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力。只要受害人有合理理由可以相信对方将保护其利益,职业上的经验也会导致积极的作为义务,如注意到不为受害人本人所知的风险。这种受法律保护的信任关系的存在就是对不作为责任中经常被用作抗辩论据的“为什么偏偏选择了我?”这一问题的答案。[15]除了特定的信任关系也受侵权行为法(不仅是
合同法)保护的法律观念外,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也经常会被视为是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16]危险控制义务可分成两类:第一类就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这里主要涉及的是一些警告或告知的发出,但在特别危险的情况下可能要求明示禁止或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及设备。雇主必须为接触石棉的雇员提供防护衣,对商店仓库内受背部损伤威胁的搬运工必须提供必要的搬运机器,等等。第二类就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的的义务。以上的两种注意义务类型主要是服务于归类的目的,但为数不少的情况下却不限于此。如雇主注意义务上,仅提供雇员机器或防护品使其得以自己避免危险还不够,雇主还必须确保雇员实际利用了这些保护器具。[17]雇主对雇员的保护照顾义务符合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让雇主承担这种保护照顾义务,可以有效地控制危险,降低损害发生,提高社会效率。
(三)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
现代
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18]雇主在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对其雇员的根本利益——身心健康负责,这也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根本理念。雇主虽然已尽了一切力量,仍不可避免雇员损害的发生,此时由雇主承担损害的责任,赋予雇主对雇员的保护照顾义务,正是文明社会对公司的要求,也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之一。
(四)符合实质平等理念的要求
世界民事立法思潮,经历了一个由义务本位立法到权利本位立法,再由权利本位立法到社会本位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所有主体一律形式上平等保护到立法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比如消费者、劳动者)的保护,从抽象平等的人格到具体的人格立法的进程;经历了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变迁。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和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即为其例。[19]以往的立法一般都是基于双方地位平等的观念将雇主和雇员同视为契约双方给予平等的保护,它无视雇员的弱小,无视雇主和雇员的差别,旨在追求雇主和雇员的形式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现代
劳动法则基于雇员的具体人格识别,在充分认识到雇员的弱者处境的前提下,站在雇员的立场上对雇员给予特殊的保护。因此,它往往对于雇员一方规定更多的权利,而对于雇主一方则设置更多的义务,以达到实质的公平正义。赋予雇主对雇员的保护照顾义务,让雇主承担较多的义务,是符合现代
劳动法的立法潮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