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主的保护照顾义务
曹艳春
【摘要】雇主的保护照顾义务在我国学界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世界各国对其性质也有不同的认识,本文在梳理其各种认识的同时,分析了赋予雇主保护照顾义务的法理依据,阐述了雇主保护照顾义务的内容及违反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雇主;保护照顾义务;责任
【全文】
雇主对雇员的保护照顾义务是指在雇用劳动关系中,雇主具有保障雇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或侵害的保护义务。违反保护照顾义务,雇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雇主的保护照顾义务性质的梳理
雇主对雇员的保护照顾义务的性质是什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是一种附随义务,有的认为它不是附随义务而是劳动合同中的主给付义,有的认为它是一种默视示责任等。
(一)主给付义务
在
劳动法中,以人本为中心的债之关系,除了以劳务为标的,财产面的交易之外,非常重视人格关系。因此在
劳动法中,雇主对劳工除了有工资给付义务之外,尚有保护照顾义务,而劳工对雇主除了提供劳务之外,尚有忠诚勤勉义务,关于伦理色彩浓厚的上述保护义务与忠诚勤勉义务,学界有人为系附属义务者,本书并不赞同,盖附属义务的主张仍不脱以财产为中心的思考巢臼,将伦理关系视为附属性的拘束力,违反时并不构成债务不履行的效果,事实上保护照顾义务与忠诚勤勉义务乃是与工资给付、劳务提供同等重要之主给付义务。[1]
可见黄越钦先生认为雇主对雇员的保护照顾义务是劳动关系中的主给付义务,并不是附随义务,这也是重视人格关系的结果。
(二)法定义务
按照现代
劳动法理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因而,用人单位对受伤者负有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并且是一种不论受伤者有无过失的赔偿责任。[2]
(三)附随义务
台湾的黄茂荣先生认为:相对于主要给付义务,忠实义务、照顾义务及保护义务等也被合称为附随义务。被论以照顾义务者主要有合理的作息、劳动福利(医疗保险、职业伤病的危险责任保险)、就职权(die Beschaftigungspflicht)。被论以保护义务者主要有场所、设施的安全。[3]日本学者也将雇主义务分为两种:一是报酬支付义务,为法定义务,二是附随义务,包括保护义务和使用证明书交付义务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