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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优先采用的次序为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鉴定过程要求实时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鉴定时效限定在委托合同成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特殊的鉴定时间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但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同时通则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另行约定,遗憾的是未区分诉讼中和诉讼外两种不同类型的委托,诉讼中如果允许约定会与上位法冲突。无独有偶,“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的规定亦有不妥之处,“一般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同“可以”可以替换呢?关键是中介机构无行政级别之高低之分。
  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这在司法鉴定领域是一个重大突破,分别鉴定的结论对比共性取舍客观性强,公正性无可挑剔,关键还是谁来确定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内涵外延,以及费用承担、分担等问题如何处决。
  最后,通则要求全国使用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格式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在形式上仍要求鉴定人签名外,突出的变化是在多人鉴定的结论中,持不同意见的人应当注明,这一点与判决合议意见秘而不宣形成鲜明对比。甚至连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也尽录法卷。“一般”用在这个语境下突出了立法机构对法定义务的慎重,体现了对法律主体权利限制的温和态度,细微的规定至少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但是在理解上仍然是鉴定机关必须完善的义务,也是委托人最少得到两份的权利。说道这里联想到有些法院给当事人和代理人发判决书时往往只给一份,理由是打印的少,可以在外面复印一下。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因为没有原件需要查档,律师法律存档的判决书在今后很有可能有一定的史料价值。这一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立法的一个进步。在程序上,委托人拥有对司法鉴定人关于鉴定过程或者鉴定意见提出询问并给予解释和说明的权利,这项规定不仅是正确使用证据的前提,还能起到监督滥用司法鉴定的作用,最终达成争诉双方的共识,确定唯一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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