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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WFE)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③交易
  交易方法应保持透明,以符合公正、公平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原则。必须坚持诸如“时间/价格”优先、平等以及统一性等原则。
  ④交易活动应持之以恒地受到审计、股票监察系统的检查,并尽可能在实时基础上得以进行。投资者应有获得公开数据的途径,以核实其指令是否以一种公正价格得以成交。
  (13)外国投资
  假使不允许外国投资者交易本国证券,或者不允许国内投资者交易外国证券,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应有一个废除现存限制的时间表,并包括一个负责此事的机构。整个金融市场必须遵行现有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规则和法令,防止洗钱及金融市场其他类似的犯罪,避免损害市场的稳健与诚实性。
  (14)对WFE推荐建议的遵守
  WFE的会员和申请者有义务尽可能快速地在其业务运行中实施WFE的上述推荐建议,并确定他们与这些推荐建议看齐或超出推荐建议的标准。
  2、对证券结算的监管协调
  近年来,为加强国际证券结算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给其会员交易所提供一个最佳的证券结算运行模式,WFE通过广泛的调查后,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份有关证券结算监管协调的重要报告。
  1996年10月,在对40家证券结算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WFE发布了《WFE1996年证券结算最佳运行模式的报告》(WF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Best Practices Report 1996)。
  该报告从系统运行(System performance)、风险控制(Risk management)、具体程序(Specific processes)三个方面得出了有关证券结算期限(Settlement Schedules)、结算周期(Settlement Processing Cycles)、成本效率(Cost Efficiency)、货银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证券借贷(Securities Lending)、中央登记结算(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ies & Registries)等15点结论(findings)。每一点结论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问题纲要(Synopsis);(2)该结论的前因后果;(3)支持该结论的证据(Evidence);(4)最后提出在该领域的最佳模式。[11]
  在1996年报告的基础上,WFE于1999年又发布了《1999年证券结算最佳运行模式的报告》。
  首先,WFE通过对1996年报告发布以来的32个成员方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行状况调查后发现,其中绝大多数登记结算机构的运作均有所改进。如在交割周期上,四分之三的登记结算机构实行T+3甚至T+2、T+1;又如,绝大多数登记结算机构实现了货银对付(D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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