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努力做到:有证券产品交叉上市的市场之间应加强合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同步性;支持跨国交叉上市、交易。
此外,证券交易所应将有关上市程序、审批时间进度、上市费用、最低股本和其他要求应装订成册以供公众索取。在交易所与监管机构共同享有上市审批权的情况下,应明确谁有最终决定权。有关规则对境内外公司一视同仁。上市审批应有足够长的过程以保证上市要求得到充分满足,但不应过长以至影响到上市公司进入资本市场。
(4)交易
①证券交易所应表明其对市场使用者的义务,尤其是在寻求界定各方责任的协议中更应如此。
②证券交易所应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提供交易记录,非公众信息只能对监管机构提供。交易前后的信息应及时提供。交易所应向监管者证明股票价格和报价的加工、排队和发布对各层次的参与者均是公正的。
③证券交易所应该公开披露交易数据以促进平衡度适中的透明度;建立和遵守交易规则以保护投资者,例如:“最佳执行” 规则以及因监管而执行的交易暂停制度等;建立交易量的透明度,使中介机构在此环境中操作。
④证券交易所应允许跨境交易。在其业务态度和财务稳健性相似的前提下,境外市场参加者应与境内参与者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清算与交收
WFE提出,证券交易所或其附属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清算和交收设施须按照30人集团和ISSA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Services Association,简称ISSA)提出的国际认同标准或更好的标准对交易进行有效、安全和及时的结算。
同时,证券交易所须:对交易的安全、及时清算以及正确的最终交收做出适当安排;使跨境清算和交收活动得到保证;促进全国中央证券托管、证券非移动化和无纸化以及借贷合同和安排的发展;促进证券业有关措施的标准化与实施。
(6)技术基础设施
证券交易所必须保证市场的信息技术系统有足够的容量以满足市场使用者的需求,在系统发生事故后须启用的备份系统和应急措施必须时刻准备就绪。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定期的基础上,市场和系统的各个方面应接受客观的风险评估,以发现系统的设计、开发或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上评估应涉及非法进入、内部系统问题、人为因素、袭击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7)风险管理
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应充分重视系统的潜在风险,包括由于与境内外有关金融系统交叉所带来的风险,其中包括外汇市场、衍生产品市场、货币市场和支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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