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理事会
理事会是WFE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15名成员组成,除三名当然委员外(即WFE主席、副主席和工作委员会主席),3个区域(即美洲地区、亚太地区和欧非地区)各4名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如现任理事届满愿意退出,便由区内其他交易所竞选,竞选氛围相对轻松。
(3)工作委员会
WFE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向理事会提交研究和项目建议、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交予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报告、经理事会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理事会交办的任务、为讨论和信息交流提供工作平台。工作委员会致力于研究那些需要在国际合作层面上才能解决的问题。
(4)总秘书处
总秘书处负责WFE的日常工作事务。
2、决策机制
根据WFE章程的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时,才能举行会员大会;会员出席会员大会,每一会员均有一表决权。
(1)除非另有规定,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会员大会对接收新会员或开除会员、选举主席或副主席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员大会对修改联合会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4]
三、WFE在推进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中的实践
1、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协调
为了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协调,WFE的前身FIBV于1995年组成工作小组,就交易所的运作制定了《市场原则》(Market Principles),供各会员交易所参考和适用,该原则于1998年更新。[5]《市场原则》为证券交易所力争成为合格的集中市场指出了在组织、管理和监管等诸多方面的最低要求和统一标准,同时也是希望成为WFE会员的证券交易所的行动指南。这些条件将成为会籍申请材料的准备基础,此外,WFE会员须持续满足这些要求,并按照1997年会员大会的要求对此予以公告并接受监督。
《市场原则》的主要内容如下:[6]
(1)组织和运作
WFE认为,证券交易所应具备并维护证券交易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运作资源。这些资源主要包括:
①法律地位。证券交易所须在其所在国具有合法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同时须有
证券法对交易所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②章程。证券交易所须有严格的章程,对其自身治理结构、权力机构的构成、指定/选举办法、证券交易所使命及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