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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三、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模式虽然不同,但在所有的国家和地区,证券投资基金因其能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而变得日益重要。因此,IOSCO认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适当监管对于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标至关重要。同时,监管机构应采取下述各种监管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监管机构应要求投资基金向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披露影响投资基金价值的重大事件。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披露应能帮助投资者了解该投资基金的性质及其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从而使投资者在评估基金业绩时不单纯注重收益,而对收益可能导致的风险也给予关注。然而,投资者应能自由选择他们所愿意承担的风险程度。有关投资策略也应明确披露。
  披露目标应为:
  1、向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评估这种投资组合对于他们是否适合或在何种程度上适合。
  2、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应及时并且以浅显易懂的方式提供信息。
  3、还应特别注意对投资组合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披露。
  4、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人的监管应确保运作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证券投资基金所确定的投资策略或交易战略,并且遵守有关投资方向或投资组合的限制。
  (二)保护客户资产
  监管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建立保全客户资产并使其免遭基金管理公司无法清偿风险的有效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和树立市场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客户资产指证券投资基金代表投资者持有或管理的货币、证券、衍生产品的头寸及其增值收益或收入。
  首先,监管机构应在其管辖区域内,根据有关破产和投资服务方面的法律、监管规定和惯例以及高效市场和保护投资者的需要,选择最能达到保护客户资产总体目标的机制。其次,监管机构应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交割过程进行检查,确保客户所有证券的交割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的交割。
  (三)公平、准确地进行资产评估和定价
  监管机构应力图确保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资产都能公平、准确地定价,基金的资产净值也应准确计算。投资者通过有关资产价值和定价的信息应能评估其业绩表现。在可靠的市场或可确定公平价值的条件下,使用能正确反映价值的报告通常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赎回
  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应使投资者能根据基金章程所确定的条件赎回基金单位,并确保暂停赎回权应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任何暂停赎回权都应报知监管机构。
  四、对基金跨境活动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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