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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此外,针对第二项授权,第五工作小组还完成了以下有关基金监管的报告、原则、讨论稿等,并以IOSCO技术委员会名义发布:《关于投资管理的报告》(Report on Investment Management,1994年10月)、《新兴市场的监管合作-讨论稿》(Regulatory Cooperation in Emergencies - A Discussion Paper,1996年6月)、 《客户资产的保护》(Client Asset Protection, 1996年8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指导原则的报告》(Guidance on Custody Arrangement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 A Discussion Paper, 1996年9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Operators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1997年9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s of CIS Operators,2000年5月)、《关于在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管中投资者教育的作用的讨论稿》(Discussion Paper on the Role of Investor Education in the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CIS and CIS Operators,2001年3月)、《作为股东的证券投资基金:责任和披露》(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As Shareholders: Responsibilities And Disclosure,2003年10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陈述的标准:最佳实践标准》(Performance Presentation Standard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Best Practice Standards,Report of the Technical Committee of IOSCO,2004年5月)。
  除了授权第五工作小组拟订上述有关基金监管的报告、原则、讨论稿并以IOSCO技术委员会名义发布外,IOSCO也在其于1998年9月发布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第11章中专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监管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原则
  IOSCO在其发布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中对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所应遵循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1、监管机构应建立向希望出售或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或机构发牌并实施监管的一套标准。
  2、监管机构应制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模式、构成以及分离和保护客户资产的法规。 
  3、监管机构应依据要求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相同原则要求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披露,从而判断证券投资基金是否适合于一个特定投资者并评估投资者在该组合中权益的价值。
  4、监管机构应确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评估、基金单位定价和赎回的一个适当和透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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