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引入了集团的概念。凡属于同一集团的组成部分,均视作同一机构看待。如持有集团不同组成部分发行的证券,视为持有同一主体发行的证券。
2、对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
鉴于《01/108/EC号指令》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扩大到了金融衍生工具,而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极大。因此,为了加强对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的控制,欧盟于2004年4月27日通过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对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的措施与建议:[9]
(1)建议采行风险测量系统(risk-measurement systems)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建议》建议,各成员国应确保其基金管理人采行风险测量系统,以对基金的所有实质性风险进行准确测量和评估。
(2)建议对基金风险暴露部位(risk-exposure,即可能的风险值)上限采用统一的解释标准
①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的有关衍生工具风险暴露部位和全部风险暴露部位的上限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建议》建议,各成员国应确保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的有关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部位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风险暴露部位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②基金临时借款风险值的上限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建议》建议,各成员国应确保基金因为临时借款而导致的整个风险暴露部位的增加幅度不能超过10%;基金的全部风险暴露部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10%。
(3)建议使用新型风险度量方法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建议》建议,成员国应要求基金管理人使用VaR(Value-at-Risk)方法和内部风险测量模型(internal risk-measurement models)来对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
(4)建议使用适当的标准和被认可的风险减轻技术控制交易对手方的风险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建议》建议成员国采用下列适当的标准和被认可的风险减轻技术(recognised risk-mitigation techniques)控制交易对手方(counterparty)的风险:
①如要避免交易对手方的风险,建议基金的所有衍生产品交易在交易所场内进行,且该交易所的结算机构要满足下列条件:A. 结算机构实行履约担保制定;
B. 结算机构对衍生产品的风险暴露部位采用逐日钉市方法进行评估(daily mark-to-market valuation)。
②如果基金在柜台市场(OTC)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则建议基金按交易对手方违约时可能给基金造成的最大潜在损失(the maximum potential loss)来估算每个交易对手方的风险暴露部位。
③风险集中限制。基金因衍生工具对一个机构(交易对手方)产生的风险暴露部位之和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但凡属于同一集团的组成部分,均视作同一机构看待。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协调
《01/107/EC号指令》以较大篇幅对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新的规定。而对托管人的规定则无变化,明显体现出现代基金管理业中以管理人为中心的趋势。在增加基金管理人业务范围的同时,也对其增加了限制,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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