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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呼唤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四)从刑事司法的实践分析,暂缓起诉制度有助于诉前案件的程序分流②。随着改革开放所引发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正处于刑事犯罪的高发期,据公安部最新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465万多起[14]。面对犯罪率不断攀升、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在国家投入刑事诉讼的司法资源难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以最小的司法成本换取最大的司法效益,成为司法机关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而暂缓起诉措施的运用,则通过对某些无必要起诉案件的审前处置,大大分流了案件,减少了诉讼环节,减轻了审判和监禁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化运用,从而实现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从另一方面来说,作为一线的法官、检察官也可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办案效率,集中精力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同时也可缩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间,促使公正与效率的并重实现。
  (五)从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来考虑,暂缓起诉可以与无逮捕必要不捕和缓刑制度相配套,共同构成我国轻缓的刑事司法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无逮捕必要不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以下刑罚,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需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不予逮捕。缓刑,则是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不难看出,无论是无逮捕必要不捕、暂缓起诉还是缓刑都是一种过渡性、承启性和附条件性的司法处置措施。既然我国现有法律可以允许无逮捕必要不捕和缓刑制度的存在,那么本土化构建暂缓起诉制度同样符合立法的精神,并与之形成从批捕、起诉到刑罚执行的完善体系,继而丰富我国轻缓化刑事司法的内涵。
  三、暂缓起诉制度构建中的若干问题
  对于构建我国本土化的暂缓起诉制度,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不少极富创意的见解①,本文不再雷同,现仅就制度构建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谈谈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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