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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呼唤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二)从刑事政策的层面考虑,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和谐社会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应当是以人为本、宽容和睦、协调有序的社会,对于犯罪不仅要打击,更要重预防、教育。宽容地对待犯罪,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12]。对此,《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必然紧密联系和谐社会的社会形势,在依法打击和震慑犯罪的同时,积极发挥刑法谦抑性功能,通过对犯罪的区别对待,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解决纠纷,促进和谐安定。体现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就是要改革和健全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配套的相关司法制度,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其中,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对某些社会危险性不深犯罪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趋向和慎刑思想,是和谐社会所提倡的人文关怀和宽容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因此,构建形成本土化的暂缓起诉制度符合我国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要求①,而被赋予了创新性和时代性。
  (三)从司法公正的维度研判,暂缓起诉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有着促进作用。在批评暂缓起诉的观点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认为其是用对少数人的公正破坏了司法的整体公正,因而是不公正的②。但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由于司法活动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和法律事实的难以再现性,法律不可能达到完全真实的程度,只能无限地接近真实。日本刑事诉讼法学家藤重光教授指出: “真正的绝对真实,只有在神的世界才可能存在,在人的世界里,真实毕竟不过是相对的,诉讼领域中真实当然也不例外”[13]。既然法律真实只能是相对的,那么以发现真实为终极价值的司法公正,也就只能是相对的。或者说,追求绝对的司法公正是人类孜孜不倦的理想追求和法治的最终价值取向。但在司法公正实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设定公正的标准来评判是否达到司法公正,这也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并重。换言之,只要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那么就可以说其处理结果是公正的。反观暂缓起诉制度,在严格设定相关程序规范的基础上,对某些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险性不大且犯罪嫌疑人已认罪悔过,被害人可予谅解的案件,暂缓提起公诉,以观后效。对其中确已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使其正常地回归社会,既可以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减轻改造压力,又可以教育挽救其成为社会有用人才,于社会、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方都有利,而从其过程和结果都达到了公正的要求。事实上,随着现代司法文明的发展,也要求司法机关在保障一般公正的同时,必须兼顾个别公正;在平等适用刑罚的同时,也要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暂缓起诉制度正是通过对某些如未成年犯之类的特殊群体的宽容,而有助于全面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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