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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域内的经济法冲突问题初探

  3、经济法域外效力之实例分析
  在1996年的波音——麦道合并案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合并没有反托拉斯法上的障碍,而且波音和麦道在欧盟都没有分支机构,但是根据效果原则,欧盟对这项兼并仍有管辖权。因为它符合《兼并规则》对交易额的要求。因此,这就迫使美国同欧盟进行谈判、协调。最后欧盟放弃管辖权,批准了两者的合并 。在该案中双方相互做出了让步才最终解决了经济法上的冲突。
  1975年6月19日比利时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一家美国公司解雇了在比利时为该公司工作的一个雇员。法院依据比利时法律判令该公司支付给该雇员最低限度的补偿费,尽管契约应受美国法支配,而依美国法并不需要支付这项补偿费 。在这个案子中,美国的经济法和比利时的经济法发生了冲突,虽然最后法官为了保护本国劳动者的利益而判令美国公司支付补偿费,但是美国法的域外效力也同样得到法官的承认,否则法官根本无须考虑美国法作何规定。
  二、经济法冲突的缓和措施
  经济法冲突可以分为管辖权的冲突和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冲突。在前一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管辖权的协调来解决冲突,在后一种情形下,由于各国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不同,而且更重要的事都侧重于对内国利益的维护。因此,只要客观上有两个国家存在,在此层面上的经济法冲突就不可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只能尽可能地得以缓和,使得冲突不那么激烈 。当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化,各国利益的趋同,经济法冲突的根本消失也不是没有可能。
  (一) 单边模式
  有人可能会质疑道:正是由于单边主义的立法才造成了经济法的冲突,对国际交往造成了诸多的不便,若各国都采取单边主义的立法模式,那将会导致一种很危险的情况的出现——无政府主义的泛滥。的确,这是问题的一方面,但是也应该从另一方面来看待单边模式。正是由于欧洲各国采取了“以牙还牙”的立法模式,才使得美国的反托拉斯立法由最初的效果原则转变为合理原则。若世界各国听任美国的单边主义的立法,而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那对于合理公正的国际新秩序的建立才是更加不利的。“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揭示的不朽的名言,也正是有了这种意识,我国在1996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才不至于处于被动的境地 。当今世界呈现出两个特征:一是经济上的全球化,而是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 。美国作为一极,若没有其他力量的制衡,那么整个世界将会按照美国的意愿而被随心改造。因此,我国在经济法立法时,也要适当地主张域外效力,以便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当然,应该考虑到各国普遍采取的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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