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利益原则“同意主义”存在缺陷。
在人寿保险中我国保险利益原则采取的是“同意主义”,不管是不是投保人的利害关系人,只要被保险 人同意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寿保险合同就可成立。虽然《
保险法》规定当发生保险事件时,只要被保险人存活,保险金一般是由其本人领取。对于死亡保险金,当未指定受益人时,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倘若指定了受益人,则只能由指定的受益人领取。受益人的产生途径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保险法》指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的同意。”这样,投保人通过指定受益人来为自己或自己的利害关系人谋取利益是不很容易的。但是,现在世界各国!也包括我国"不断出现的为被保险人投保大额保险后谋杀被保险人以骗取保险金的案件提醒我们,仅靠以上法律规定还是不能完全避免骗赔案件的发生。现在人们对保险知识还很贫乏,一些人并不知道有人为自己投保大额保险本身所具有的对自己生命的危险,甚至还会高兴地认为是投保人对自己的恩赐。殊不知自己已处在非常危险的境地。如:广州黄海怡骗赔杀人一案。黄海怡(女)以谈恋爱的方式哄骗其“恋人”李伟东(黄还主动垫支1.4万元)办理了152万元保额的人身保险,把受益人指定为黄。1998年2月25 日,黄雇用杀手把李伟东杀害图谋骗取保险金。后被公安人员破案,凶手被依法严惩。从这一点考虑,笔者认为我国《
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应借鉴台湾的
保险法,采取“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同时具有的原则,以克服单纯“同意主义”原则造成的缺陷。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额度和关联度问题。
之所以提出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额度和关联度的概念,是因为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利益的额度和关联度在《
保险法》承认具有保险利益的诸多关系中,利益的关联程度相差很大,保险利益的实际额度和关联度的不同,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寿险公司的经营实际上产生着不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