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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的法律缺失与对策

  (五)执法主体分散和执法手段单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目前面临被支解的现状,也就是说,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有工商一家依法查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行业监督部门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模式很难真正起到作用,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客观上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而法律虽然不容商业贿赂行为,但由于历史文化背景造成人们在心理上对商业贿赂这一潜规则有一定的容忍度,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又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商业贿赂花样又很多,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执法人员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存在着模糊认识,这也影响了法律很好地执行。而且大量的事实表明,面对商业贿赂花样不断翻新,回扣、账外折让等形式更加隐蔽的现实,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手段显得过于单一。对于出现商业贿赂的企业,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而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要在很短的时间里找到企业的涉嫌商业贿赂的证据,确实很困难。另外,由于工商部门没有查封、扣留等执法手段,所以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导致一些企业成功躲避法律的制裁。 
  (六)思维定势的禁锢与认识错误 
  商业贿赂这么多年在我国相当普遍,相关部门却熟视无睹,其中原因之一是因为多年来,我国习惯于搞集中整顿,不论什么问题,不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就不集中整顿。不集中整顿,就不进行查处。而冠冕堂皇的理由,又是为了发展经济、争取外资,害怕吓跑了外国或外地投资者。事实上,为了发展经济而迁就商业贿赂,不但加重了社会腐败,而且破坏了经济和投资环境,才真有可能吓跑一些外国或外地投资者。 
  三、商业贿赂的法治对策 
  (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了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在中国目前的法规范围内,与商业贿赂有关的法规一共有三个:一个是刑法,由公安机关来立案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一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是目前认定商业贿赂的主要依据;一个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可见,我国现行的反商业贿赂法比较分散,执行的主体也比较多,在法律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有必要改变目前这样的法制状况。而与其在原有的基础上修修补补,还不如单独另起炉灶,制定单行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这样,一是将商业贿赂的概念深刻地印记于人们的意识之中,二是有助于人们区别商业贿赂与公关费用,三是可以表明国家对商业贿赂的严厉处置态度。在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时候,除了应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等基本问题之外,笔者认为应重点对下列问题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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