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的法律缺失与对策
闫宝龙
【摘要】当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典型的商业惯例,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危害很大。而法律方面存在的缺失,使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难以奏效。有必要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建立举报人制度,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修改
刑法有关罪名,继续推进阳光工程,政府带头建设公平竞争环境,打破思维定势的禁锢,建立正常的执法体制。
【关键词】商业贿赂;缺失;法律;对策
【全文】
一、商业贿赂的现状
近年来,商业贿赂几乎已经成为了一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佣金、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了企业运行的法宝。这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电信、金融、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比较突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关部门对商业贿赂进行了具有相当力度的查处,中纪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每年也都会公布上千起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罚结果,但是我国商业贿赂的问题仍然愈来愈严重。
商业贿赂已经形成为一种行为模式,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和日常生活中的文化习俗。一些领域的商业贿赂甚至“明码标价”。如在项目审批领域,要拿出项目投资额的5%—10%用于给审批部门作回扣,或用投资项目将要获得利润的10%—15%作为活动经费。在建筑工程中,招投标这一环节上的回扣约占工程款的5%,审批工程预算这个环节约占3%—4%,现场管理约占3%—4%,质检验收约占4%。也就是说,经过这四个环节的管理者层层扒皮以后,全部工程款约有15%—17%通过各个环节流到了个人手中。在药品回扣中,医药公司可以拿到药批发价的5%—15%,医院可以拿到10%—30%,此外药厂还有一个额外费用,就是临床费用。这种用于维护与医生关系的花费可能要占到批发价的30%—50%。许多药的成本价不到零售价的30%,也就是说,用于回扣的所有费用要占到药品零售价的70%。在旅游行业,一些旅游团的导游存在着严重收受回扣的现象,他们以可以买到团体票为借口,带领游客参加一些自费活动和购物活动,并私自增加观光项目,以便从中收受回扣。当导游或司机的进店次数和购物额累积到一定数量时纪律处罚。在我国,虽然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早在1993年就写进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整个社会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仍然十分模糊,不少企业把法律明令禁止的回扣行为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在工商部门查处时,拒不承认自己的回扣事实,对回扣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不以为然。有的企业甚至把工商部门的正常执法行为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