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制语境下,所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并作出裁决,以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具有专项性、涉外性与国际性的诉讼活动与制度(内涵)。根据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
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四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规范依据有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包含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前者包括《
对外贸易法》、《
海关法》、《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反倾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
保障措施条例》等;后者包括《
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三个专门司法解释等。 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反倾销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条款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法律文件等。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判例,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不成文法法源。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现在不仅获得了理论上的认定,而且已经在实践确立为相对独立的制度。学术上对之进行理论研究的价值有二:其一,有助于深化对WTO体制下国际行政法问题的探讨;深化对涉外经贸管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探讨;以及深化对全球化语境下中国行政法治完善的探讨。这些探讨又可为推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指导。其二,有助于法学领域的拓展,推动中国国际行政法法学分支学科、中国国际经济公法分支学科的建立和完善。在实践方面,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的价值亦有二:其一,在国家机关层面——有助于探寻WTO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演进规律,提出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体,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制度的改革构想。其二,在市场参与者层面——研究国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审查制度,有助于指导涉外律师、出口企业(及行业协会)等就权益受损要求国外法定机构对行政侵权行为进行审查,保护在法律知识和技术上处于弱势的中国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