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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要论》序言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要论》序言


姜明安


【全文】
  我国法学界专门从事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的学者很少,在这一领域取得有价值研究成果的学者更是凤毛麟角,朱淑娣教授则是这很少的,凤毛麟角的学者之一。2000年,她曾出版过《欧盟经济行政法通论》,2002年,她曾出版过《运行中的国际经济行政法》和《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2004年,她曾出版过《国际贸易救助司法审查》,2005年,她又出版了《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今天,她的一本新的力作《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要论》的初稿又通过电子邮件呈现在笔者的眼前。在其新作正式出版之前,朱教授嘱我写几句话作为本书的序言。我在国际经济行政法方面是外行,实不敢为其大作作序。但感于朱教授的盛情和她的治学精神,又很想写几句话向读者推荐朱教授的新著,于是写下下面这些非专业的,可能有些外行的话语,权且视为“序”吧 。
  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快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全球化的广度与深度发展导致了现代法制的一场深刻革命。其显著特征为:经济行政管理法治的跨国化、行政法治的国际化。在法学理论领域,作为国际法与行政法交叉研究领域的国际行政法在我国学术界日益受到重视。
  从法律内容上审视,国际行政法是指调整跨国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是行政法的一个新兴分支学科,也是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法律形式上审视,国际行政法主要法源有三:其一,国际组织的章程和内部运作规则;其二,直接有关独立主权国家行政事务的国际实体法规则。其三,特定的、调整有关国际问题和事务的国内行政法——也被称为行政国际法。[1]
  国际行政法是法学和法制实践中重要的新兴领域,它整合了传统的国际法和行政法的原则。在现代社会,新的行政程序系统、司法审查机制以及相应法治原则,使全球治理行政机构的范围扩大,同时使行政主体在行政决定行为中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些发展包含了正式的国际组织(如WTO,安理会,世界银行,气候变化组织等)、非正式规制的国际组织( 如国家银行管理者巴塞儿委员会)、执行全球治理法律的国内当局,混合的公共——私人和单纯的私人国际治理主体。全球治理系统中的这些主体包括国家、非政府组织、公司、个人和其他经济参与者。当下在经济领域,WTO法是国际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入世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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