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作为的官员,自然应该有一点精神,有一定抱负,有一定胆略,敢于和善于为人民做一点实事,有所作为。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没有一点“闯”和“创”的精神,没有一点干事的劲,是绝对不称职的。人民不会愿意养一批无所事事,无所作为的庸官,即使他们不贪、不懒。
当然,官员敢于做事,领导干部敢于“闯”和“创”,均必须置于依法施政的前提之下。“依法”,首先是依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官员做事的目的与法的目的应该是一致的,那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维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官员做事,领导干部“闯”和“创”,其目的如果不是为了人民,而是仅仅为了自己,为自己职务升迁创造“政绩”,为自己追名逐利,其行为就背离了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这样的“能官”、“强官”虽然有时也能为人民做点事,但是,在其本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冲突时,他们就会做出损害人民的利益而维护自己利益的选择。
其次,“依法”也指依法的具体规则、规定,特别是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官员做事,领导干部“闯”和“创”,有时需要突破,也可以突破某些不合时宜的政策性规定或某些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规则,但绝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特别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防止政府官员恣意妄为、滥用权力的必须,这条“红线”是任何“能官”、“强官”都不能和不应踩的。
有人认为,“能官”、“强官”要有所作为,要大刀阔斧改革,有时不得不突破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没有一定的“良性违法”,想有所作为,想做事的官员就不能创新,就做不成事。这样想,这样说的人其实是不懂法。法应该是活的,不是僵死的。法通常会给予做事的官员以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只要做事的官员(包括官员的法律顾问)真正学法、善于研究法和解释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能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可靠的和有说服力的法律根据的,问题是你不去找。你找不到法律根据,蒙着眼去闯法律红线,说明你不是真正的“能官”、真正的“强官”。当然,在个别情况下,你找了,也确实可能找不到,你做事遇到的确实是某一完全过了时的,且没有任何弹性,不能对之做任何另外解释的法律规定。对于此种情况,你别无选择,只能提请法律、法规制定机关修改相应规定。“良性违法”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不允许的。
由此可见,官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在任职过程中展示个性、抱负、才干和胆略的行为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应当鼓励的,但其前提条件是依法:即在法律提供的广阔的自由裁量舞台,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上演其有声有色的,且有其个性特征的活剧,那种靠踩法律红线、“良性违法”而博得喝采的官员不是真正的“能官”、“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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