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荷兰的董事及经理人责任险

   然而,新的立法发展似乎渐渐地在为“董事险”的问世创造条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01 年,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同时,《治理准则》也指出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20)根据上述的新法律规范,一些上市公司已经依法修改了它们的公司章程或有意向购买董事责任保险。(21)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 年1 月1 日将其第一份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保单赠送给了深圳万科的董事长。这是“董事险”在中国的迈出的第一步。一些评论认为,“董事险”在中国的问世将会加强董事的责任心,鼓励董事正当勤勉地履行义务,进而更好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些人则对“董事险”问世的时机是否成熟提出了质疑。
  然而,董事险在中国的诞生确实给中国的管理责任立法带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随着董事险的诞生,立法机关认识到了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及尤其是在证券法领域的派生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其次,根据《治理准则》,股东不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公司法》第111 条) ,而且还有权要求上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22)尽管这些新变化还不至于弥补《公司法》第63 条《证券法》63 条所留下的漏洞,但至少这是可喜的进步。
  “董事险”即使在相对历史较短的责任保险产品中也属于新事物。既然研究管理责任立法与“董事险”之间互动关系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肯定,那么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国家的管理责任立法是“董事险”得以问世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 董事险”的发展也对管理责任立法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寻求管理责任立法与“董事险”之间的平衡不仅是立法部门同时也是保险业应当密切关注的课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