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珍:《产品瑕疵与制造人行为之研究——客观典型之产品瑕疵概念与产品安全注意义务》,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 年版,第178 页。
同上书,第184 页。
在欧洲,许多欧盟成员国有专门的立法,要求制造商在知晓其产品存在缺陷后采取措施进行召回,并规定制造商有义务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参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 》说明。同上书,第184 页。
黄立:《论产品责任》,《政大法学评论》1991 年第43 期。
参见前引,郭丽珍书,第112 页。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 torts - products liability , 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 ,1998 ,p. 193 , p. 200.
参见前引,郭丽珍书,第113 页。
同上注,第154 页。
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 ,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364 页。
前引,郭丽珍文。
鉴于1985 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的科技风险可为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的抗辩事由,存在对消费者不利的缺陷,欧共体一些成员国在消费者强大压力下制定了本国的产品安全法,并于1992 年6 月29 日欧盟理事会上通过了《欧洲产品安全指令》,依据该准则第6 条之规定,就危险产品基于主管机关之命令,应予召回。参见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590 页;参见前引⑩,郭丽珍书,第193 页。
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 torts - products liability , 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 ,1998 , p. 191.
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10 节和第13 节对售后警告义务作了规定。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 torts-products liability , 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 ,1998 , pp. 191 - 200 , pp. 221 - 226.
前引, 黄立文。
参见前引,郭丽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