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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调研报告

  3、进一步做好刑事诉讼调解工作,积极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建立。
  针对我省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以进一步推动调解工作的发展:一是要澄清模糊认识,更新调解理念。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保稳定促和谐的政治高度继续加强对刑事审判人员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公诉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是实践“和谐”审判的方式之一,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二是加强指导监督,保证案件质量。一方面探索建立科学的刑事诉讼调解情况评价机制,在注重调解结案率的同时,将诉讼调解的质量作为衡量司法能力、考核司法绩效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三是重视庭前调解,提高诉讼效率。庭前调解也需要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大多数自诉案件以及相当部分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符合这一标准的,对这些案件,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在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庭前调解。
  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双方达成和解,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2005年以来,我省各级法院与检察院密切配合,对占全省刑事案件40%以上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这一做法目前尚缺乏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因此各级法院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也要继续推广刑事和解,以进一步积累经验,推动相关制度的建立。
  4、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各级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一是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比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几个被告人都是主犯,从法定情节上无法区分谁的罪行更为严重,就可以利用酌定量刑情节进一步加以区分,对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被告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从而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二是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对法定量刑情节的调节。许多法定量刑情节都具有几种功能,比如对于犯罪未遂,《刑法》就规定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就应当充分发挥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对法定量刑情节所应发挥的功能进行正确的判断;三是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轻罪案件中的作用。轻罪是指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为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于轻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尽量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对于具有酌定从宽情节的被告尽可能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符合缓刑法定条件的,就应当适用缓刑;四是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指出:“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应当紧扣司法解释的精神,尽可能借助犯罪中具体的酌定量刑情节,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化。
  5、制定和初步推广量刑指南制度,减少量刑失衡现象。
  为了尽量避免刑事审判量刑存在的畸轻畸重现象,促进量刑公正,早在2004年,湖南衡阳市珠晖区法院在高院、中院的支持下,率先推行了均衡量刑的试点,出台了指导该地区刑事量刑的指导性文件《刑事审判量刑指导规范》。在此基础之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省高院书面批准,制定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下达全市辖区法院执行。衡阳中院和珠晖区法院推行的均衡量刑,制定了较完备的规定,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全省推行科学规范量刑程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省高院准备在总结衡阳中院和珠晖区法院经验的基础上,以刑事立法原理与精神为指导,以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全省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下达《湖南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包括省高院在内的全省各级法院的量刑活动加以指导,从而尽量减少全省范围内量刑失衡的现象。
  我们也应当看到,通过制定这种省级的量刑指南并不能完全解决量刑不均衡的问题,因为死刑的核准权已经全部收回最高院,死刑案件的标准应当由最高院统一掌握,而不能由省级人民法院来加以规定。因此,省高院也将积极向最高院建议,请他们尽快出台成文的系统量刑指导意见,以统一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标准,实现量刑的公正、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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