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调研报告

  5、酌定量刑情节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案件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
  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区别对待,它要求我们进一步细化审判工作,努力寻找具体刑事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不同犯罪人在人身危险性上的差异,对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总体上看,我省刑事案件的质量是令人满意的,但也还存在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比如酌定量刑情节就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离不开各种量刑情节功能的充分发挥,与法定情节相比,酌定情节的运用更具弹性,更有利于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区别对待的目的,同时,酌定情节广泛存在于几乎所有刑事案件中,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必然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我省的审判实践中,法官们往往比较注重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而对酌定情节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重视,导致某些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没有得到从轻处罚,而《刑法》六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酌定减轻制度则更是“名存实亡”,极少得到适用,这影响了我省刑事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6、缓刑的适用仍然偏少,减刑、假释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
  缓刑制度能够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存在的交叉感染、再回归社会困难等弊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应当扩大缓刑的适用。但从目前我省司法实践来看,2004年、2005年、2006年我省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适用缓刑的比例分别为21.17%、24.33%、25.48%,虽然这一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在逐年提高,但是,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缓刑的适用比例都达到50%左右,因此,就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追求的对轻微犯罪进行宽大处理、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标而言,我省适用缓刑的比例仍然偏低。
  对于改造情况良好、人身危险性降低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能够激励犯罪人自觉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有利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我省各级法院适当扩大了减刑、假释的适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通过省高院组织的减刑、假释大检查,我们也发现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无特殊事由突破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一般性规定,个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未满10年被假释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予以规范。
  (二)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对策
  1、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内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
  “严打”作为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在我国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因此,我们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内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一是要摒弃重刑主义思想,明确坚持“严打”最重要的是要严密法网。人类几千年的刑法发展史表明,重刑主义从没有导致社会的长治久安,刑罚的威慑力主要来自其不可避免性而非残酷性, “宽严相济”之“严”首先是严格而非严厉,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固然需要判处较重的刑罚,但是,一味的重刑主义是不可取的,使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就是对“严打”方针最好的贯彻。二是进一步明确“严打”范围,符合实际地确定“严打”的对象。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部分内容,“严打”的对象只能是严重破坏和威胁社会治安的重大刑事犯罪。在“严打”斗争中,我们不能将轻微的刑事犯罪作为“严打”的对象,不能“水涨船高”,在对严重犯罪进行严惩的同时对其他犯罪也一律从重处罚。三是探索建立坚持“严打”方针的长效机制。“严打”是宽严相济的基本内容,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对策。我们不能把“严打”方针仅仅作为应急措施,而是要建立对严重犯罪进行严惩的长效机制,始终保持对严重犯罪的高压态势。
  2、高质量完成死刑案件一、二审工作,确保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党中央死刑政策,要求我们将每一件死刑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而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这要求我省中、高级法院从以下方面努力,高质量完成死刑案件一、二审工作:一是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首先要做到法院系统内部思想认识的绝对统一,保证广大审判人员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党的死刑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使他们逐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党中央这项重大决策的深远意义;二是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复核程序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把关”作用,绝不是要代行或者减轻一、二审法院的责任,因此我省中、高级法院绝不能自卸担子、自我减压,更不能搞矛盾上交,而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保证我省死刑案件较高的核准率;三是继续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面对人财物紧张的困难,我们一方面要迎难而上,不影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解决人财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公诉人、辩护人出庭,死刑被告人的集中关押等工作得到他们的大力配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