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条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不能仅凭法院一家之力,它离不开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但是,在长期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社会公众以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部分领导同志习惯了从严甚至加重处罚刑事罪犯的做法,忽视了区别对待、当宽则宽的一面,这一点在死刑的适用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造成了控制死刑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难的局面。面对这样的情况,湖南各级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首先,主动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沟通协调,使有关部门能够正确认识宽严相济的司法工作。司法机关与其他党政机关相比,在工作方式、思考方式和法律程序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司法机关与其他党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求各级法院主动通过请示报告、联席、协调会议等形式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的领导、同志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内涵和执行的依据,使他们对该项政策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同时要求法官们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运用智慧,讲究策略,对有关部门争议较大的案件不急于下判,在向相关部门充分阐明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征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后再作出合理的裁判,从而有效避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被误解为放纵犯罪。
其次,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大众全面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后,在政法机关内部讨论学习的多,社会上宣传的相对较少,导致人民群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知程度不高,阻碍了该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为了提高社会大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知程度,我们一方面继续保持与新闻媒体良好合作关系,通过他们对一些有助于指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报道,另一方面积极主动抢占舆论阵地,鼓励广大法院干警撰写理论调研文章,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和适用规则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并且积极举办各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社区、学校、农村广泛传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同时,省高院还于2006年正式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我省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各级党委、政府在人力物力上的支持,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物质条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活动的成本,特别在死刑案件二审全面开庭审理后,湖南各级法院在人员经费方面出现了十分紧张的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党委和政府给予了法院工作充分的理解和支持:省委张春贤书记表示“即便是贷款也要落实法院的最低保障线,不能因经费保障问题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时任代省长的周强同志也强调,法院对政府工作支持很大,政府应该从人员、经费上支持法院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在人力物力上的大力支持,缓解了法院在人员和经费方面的紧张局面,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四)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举措
1、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刑事审判活动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为湖南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打击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现实国情之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为此,我省各级法院组织多次专项审判活动,对“两抢一盗”、黑恶势力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在对其中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坚决用足用够法律,直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全省法院干警的辛勤努力下,这些专项审判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原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雷渊利、原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局长贺本荣等一大批商业贿赂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重刑,向人民群众昭示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