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具有全面性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不仅包括对严重犯罪从严惩处的一面,而且包括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的一面;不仅包括对刑罚的裁量,而且包括对犯罪的认定;不仅包括对犯罪的实体处理,而且包括对犯罪处理的刑事诉讼程序;不仅包括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而且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刑罚执行;不仅包括刑事司法活动,而且包括刑事立法活动。“严打”等其他刑事政策都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部分内容。与“严打”等其他刑事政策相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领域内容最全面、作用最广泛的刑事政策。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具有稳定性的刑事政策。
我们党历来强调对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要区别对待,打击少数,争取和改造多数,这一精神集中体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并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斗争实践中得到贯彻。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然政策的表述和具体内容因时代变迁而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却是一致的。不论是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不论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改革开放初期还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长期、稳定地发挥着对维护社会治安斗争实践的指导作用。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1、宽严并用,不可偏废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从宽与从严两种手段要并用,不能有所偏废。从宽,是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思想,以相对平和、宽容的心态对轻微犯罪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罪犯予以从宽处理,从而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从严,则是基于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需要,对严重犯罪或者具有从严情节的罪犯依法予以从严惩处,从而体现法律的惩罚和震慑作用,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营造一个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是方向,是潮流,严则是必要的保证和前提,二者都是控制刑事犯罪的必要手段。坚持宽严并用,要反对人为地割裂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坚持宽严并用的前提下,要注意宽缓优先。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刑罚的功能也是有限的,并且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刑罚的宽缓化体现了对犯罪原因、刑罚功能的深刻认识,体现了对控制犯罪的策略的准确把握。同时,使犯罪人重返社会,重新成为“健康”的社会新人,成为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人是刑事政策的中心理念, 宽缓优先有助于最大程度地缩小刑罚的打击面,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犯罪分子,我们要立足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只有对极少数严重犯罪和具有从严情节的,才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宽严有度,以法为据
宽严必须有度,这个“度”就是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对犯罪分子进行从宽和从严处理的依据和界限。从宽和从严都必须符合刑事法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刑事法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边界。以刑事法为依据对犯罪做从宽或者从严的处理,既要遵循刑事法的基本原则,又要符合刑事法的具体规定。其中,尤其要注意遵循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为此,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既要考虑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犯罪产生的原因等犯罪行为的因素,也要考虑犯罪人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悔罪态度等犯罪人自身的情况,在综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犯罪人处以适当的刑罚。 罪刑相当原则集中地体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是刑事法律活动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只有在罪刑相当的基础上,才能谈到对犯罪分子进行从宽或者从严处理的考虑。
3、宽严互补,有机统一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与严是密切联系,互相弥补的。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犯罪情节复杂多样,应该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在宽与严相互弥补的基础上实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宽中有严,是指对于罪行较轻、可能轻罚的犯罪分子如果具有从严情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例如,对于轻伤害案件,如果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般均可从宽处理,但如果犯罪的动机、手段特别恶劣,也应依法从严处理。严中有宽,是指对于罪行严重、可能重罚的犯罪分子如果具有从宽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严重犯罪,一般应予严厉打击。例如,对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应该依法判处死刑。但如果这些案件中存在从宽的情节,也要依法予以从宽。例如,对于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因被害方的过错引发的、案发后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4、宽严顺势,有张有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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